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16號)文件精神,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組織開展白酒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及時糾正稅率適用錯誤等政策問題。 二、各地要加強白酒消費稅日常管理,確保稅款按時入庫。加大白酒消費稅清欠力度,杜絕新欠發生。 三、加強納稅評估,有效監控生產企業的生產、銷售情況,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為保全稅基,對設立銷售公司的白酒生產企業,稅務總局制定了《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工作,確保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核定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五、各地要加強小酒廠白酒消費稅的征管,對賬證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領導,加強對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各項工作要求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上報。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