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為貫徹實施《認證違法行為處罰暫行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2002)第29號,以下簡稱《規定》),強化認證行政執法力度,嚴格依法辦案,切實提高認證行政執法有效性,有力地制止和打擊認證違法行為,整頓和規范認證市場秩序,現就貫徹落實《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證認可行政執法是認證認可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系全局性的一項工作。做好這項工作,既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保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系統落實我國政府入世承諾的重大舉措。各地質檢部門要充分認識認證認可行政執法特別是認證認可行政處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視并扎扎實實做好認證認可行政執法工作。
認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組織查處認證違法行為,對重大認證違法案件進行督辦和業務指導。
二、各地質檢部門要集中力量,對所轄地區違反《規定》要求的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和認證咨詢機構進行嚴肅查處,充分保證認證工作的有效性。當前,要重點查處未經國家認監委批準,擅自從事認證、認證培訓、認證咨詢活動的認證機構、認證培訓、認證咨詢機構;超越國家認監委批準的業務范圍進行認證、認證培訓、認證咨詢活動的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同時,要通過日常行政執法監督,掌握所轄地區列入國家《第一批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目錄》的企業和產品等基本情況,對那些已經列入《第一批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目錄》,還未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企業,要督促其盡快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申請認證,為2003年5月1日全面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做好準備。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將對強制性產品認證行政執法工作做出具體安排。
三、各地質檢部門要注重《規定》的社會宣傳,采取各種靈活多樣的形式,加大《規定》的宣傳力度;要組織行政執法人員認真學習、培訓,全面掌握《規定》要求,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案質量。
四、各地質檢部門實施認證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必須遵循《行政處罰法》有關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嚴格執行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審理、告知權利、執行、結案等諸多環節的法定要求,保證行政處罰權的正確行使。同時,要嚴格按照《關于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認證分工的意見》(國認法聯[2002]22號)的要求,各司其職,各盡其責,認真做好對認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要注意協調配合,發揮整體優勢,確保全國認證違法行政處罰工作順利開展。
五、對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的行政執法檢查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為保證認證認可行政執法工作的統一性、嚴肅性和有效性,各地質檢部門對上述機構實施專項行政執法檢查時,應當在國家認監委的統一組織和部署下進行。各地質檢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上報國家認監委。對認證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違法行為的認定,應當及時報國家認監委確認。
六、各地質檢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要避免“以罰代刑”,切實做好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追究的銜接工作。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各地質檢部門按照《規定》的要求對認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后,對需要國家認監委進行后續處理的案件,要采取“一案一報”的方式,及時將認證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和結案報告上報國家認監委。
八、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的統一部署,組織開展對所轄地區認證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者在執行《規定》過程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認監委。
聯系單位:政策與法律事務部
聯系電話:010―82260728;010--82260729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