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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保健酒上申請注冊商標有關問題的復函(商標函(2003)40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7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商標函(2003)40號
發布日期 2003-08-19 生效日期 2003-08-19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服務公司:

    你公司《關于申請保健酒商標的請示報告》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保健酒”是“酒(飲料)”的一種,屬規范的商品通用名稱,可以在第33類直接申請注冊。

    二、關于是否需要在“保健酒”商品上重新申請注冊商標,應視你公司現有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而定。如你公司現有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包括“酒(飲料)”或“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則該商品范圍已經包含了“保健酒”,無需重新注冊;否則應根據《商標法》第21條“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的規定重新申請注冊。

    三、在保健酒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所需文件無特殊規定,與在其它商品或服務上申請商標注冊相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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