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12號令)的精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從2005年7月1日起,對保健食品廣告在發布前進行審查。對于目前已在發布中尚未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廣告申請人必須按照《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的要求,及時向有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申請。2005年8月1日后,凡是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廣告,不得在媒體繼續發布。 特此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更多相關法規請查看:國家部委有關保健食品相關法規匯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