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農業部第426號公告(以下簡稱426公告)和《關于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工作的通知》(農辦醫[2005]35號)要求,經審核,現公布首批《水產用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附件1,簡稱《標準目錄》)及試行獸藥質量標準(附件2,簡稱《試行標準》)、《水產用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申報企業目錄》(附件3,簡稱《申報企業目錄》)、《水產用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受理目錄》(附件4,簡稱《受理目錄》)、《水產用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附件5,簡稱《廢止目錄》)和《水產用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技術協作組企業名單》(附件6,簡稱《企業名單》),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標準目錄》的標準升為國家標準,標準試行期2年。原同品種獸藥地方標準(簡稱地標)同時廢止(見附件3),并不再受理《標準目錄》同品種地標升國標申報。 二、列入《申報企業目錄》、《企業名單》的獸藥GMP企業,可按規定程序向我部申請本企業有申報標準的產品批準文號。 三、列入《受理目錄》的,按426公告第九條規定執行。參與標準申報的企業,應按本目錄“審評意見”要求向農業部獸藥審評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審評辦)上報技術資料。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廢止目錄》的標準同時廢止,其后續工作按426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五、標準試行期內,生產企業應按《試行標準》組織生產,并抓緊做好標準修訂完善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標準試行期滿前3個月,生產企業應按《申報企業目錄》“審評意見”要求,向審評辦提交標準轉正申請及相關技術資料。逾期不報的,取消生產資格,注銷產品批準文號。 六、標準試行期滿,我部將公布試行標準轉正后獸藥質量標準。不具備轉正要求的試行標準,列入《廢止目錄》,其后續工作按426號公告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七、各省級獸藥監察所應按《試行標準》抓緊完成申報產品質量復核檢驗工作,認真做好試行標準執行和總結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我部和審評辦。 八、各地要高度重視地標清理工作,督促和指導企業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地標上報,嚴格執行地標清理政策和管理規定,積極配合我部做好各項工作,并及時反饋問題和建議。 附件: 1、水產用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 2、試行質量標準 3、水產用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申報企業目錄 4、水產用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受理目錄 5、水產用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 6、水產用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技術協作組企業名單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水產用獸藥地方標準升國家標準目錄.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