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注】: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公告》(2009年第61號),《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氫鈉甲醛(吊白塊)產品的監督管理規定》(國質檢執[2002]183號)已于2009年6月15日廢止。次硫酸氫鈉甲醛(吊白塊)已被衛生部列為非食用物質,詳見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辦[2008]3號)。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等有關標準的要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為加強對次硫酸氫鈉甲醛(吊白塊)產品質量及其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杜絕吊白塊摻入食品和用于食品生產加工,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及國務院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定。
一、吊白塊是紡織和橡膠工業原料,食用含有吊白塊的食品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各吊白塊生產者、經銷者、使用者一定要加強管理,嚴格規章制度,確保按國家有關規定生產、銷售和使用吊白塊產品。
二、吊白塊生產者應當向當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備案。吊白塊分裝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經營和使用吊白塊,并向當地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備案。
三、吊白塊生產者要加強對生產、儲運和出廠銷售吊白塊的管理,應當做到:
?。ㄒ唬Τ鰪S銷售吊白塊產品必須以醒目方式在產品包裝或其標識上標注“禁止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警示說明,并應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的規定要求。
?。ǘ┙a量檔案制度,當年產量檔案應至少保留3年備查。
?。ㄈ┙N售檔案制度,當年銷售檔案應至少保留3年備查。銷售檔案應當真實載明購方身份,登記購方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及購買數量、購買用途等詳細資料,并由購買者簽字確認。
?。ㄋ模┎幌蚴称飞a加工企業銷售其產品。
?。ㄎ澹┫蚪涗N者、用戶宣傳吊白塊不得用于食品加工。
四、吊白塊分裝者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條(一)、(三)、(四)、(五)款要求對所分裝產品負責,明示警示說明,建立銷售檔案備查,確保所分裝產品不售給食品生產加工者。
五、吊白塊經銷者在銷售、倉儲、運輸環節應將吊白塊與其他產品分類存放、管理,不得任意更改其標識、標記,確保所分裝產品不售給食品生產加工者,同時應建立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所要求的銷售檔案備查制度。
六、吊白塊使用者應當確保所購進產品按常規使用,并建立使用檔案,登記購進數量、使用數量和使用用途,確保所購入吊白塊產品不流入食品生產加工。當年使用檔案應至少保留3年備查。
七、禁止生產、分裝、銷售先包裝和包裝標識不符合本規定的吊白塊產品。違者依照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處理。未在產品包裝或其標識中標明“禁止用于生產加工食品!”警示說明的,按照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處理。
八、任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個人不得在生產加工食品過程中使用吊白塊,或以掩蓋食品腐敗變質和增加色度、韌性、保質期等為由向食品中添加吊白塊。違反規定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第六十條規定處理。
九、對吊白塊生產者、分裝者、經銷者、使用者違反本規定要求致使吊白塊摻入食品和用于食品生產加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故意違反本規定要求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理。
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查處生產、加工、銷售食品中違禁使用吊白塊案件時,可以對吊白塊生產者、分裝者、經銷者、使用者按照本規定要求建立起的吊白塊生產、銷售、使用檔案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十一、本規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