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獸藥殘留監控工作,保證動物性食品衛生安全,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我部組織修訂了《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現予發布,請各地遵照執行。自發布之日起,原發布的《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農牧發〔1999〕17號)同時廢止。 附件: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注釋 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由附錄1、附錄2、附錄3、附錄4組成。 1、凡農業部批準使用的獸藥,按質量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用于食品動物,不需要制定最高殘留限量的,見附錄1。 2、凡農業部批準使用的獸藥,按質量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用于食品動物,需要制定最高殘留限量的,見附錄2。 3、凡農業部批準使用的獸藥,按質量標準、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可以用于食品動物,但不得檢出獸藥殘留的,見附錄3。 4、農業部明文規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動物的獸藥,見附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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