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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單位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國質檢通[2004]458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6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質檢總局

質檢總局

發布文號 國質檢通[2004]458號
發布日期 暫無 生效日期 暫無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暫無

  1.總則

  1.1為規范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單位(以下簡稱代理報檢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統一工作程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第34號令《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1.2代理報檢單位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開、監管、高效的原則,責任明確,監督有效。

  1.3本規范適用于對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證書》的單位的監督管理。

  1.4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代理報檢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局)負責所轄地區代理報檢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代理報檢單位的日常監督工作。

  1.5代理報檢單位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內容包括:代理報檢單位注冊信息的更改,年度審核,代理關系管理及違規處理等。

  2.信息更改

  2.1代理報檢單位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信息更改手續。

  2.2《代理報檢單位信息更改申請表》采用統一格式,由檢驗檢疫機構向申請人提供或在有關網站下載。

  2.3更改受理

  2.3.1代理報檢單位名稱、注冊地址、企業性質、法定代表人、報檢員、營業場所、注冊資金、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信箱、聯系人、郵政編碼等內容更改的,由所在地直屬局受理。

  2.3.2所在地直屬局可根據情況對代理報檢單位提交的更改申請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及時予以更改。

  2.4信息更改情況須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2.5更改信息涉及到注冊登記證書內容的,所在地直屬局應收回原注冊登記證書并給予重新頒發新證。

  2.6代理報檢單位更改信息后,條件不能滿足代理報檢單位資質要求的,應及時告知企業補充有關材料。補充有關材料后仍不能滿足要求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意見,報國家總局通關司核準后,注銷其代理報檢資格。

  2.7代理報檢單位隨意更改注冊信息,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代理報檢單位承擔。

  3.年度審核

  3.1檢驗檢疫機構對代理報檢單位實行年度審核制度。

  3.2獲得注冊登記不滿1年的代理報檢單位,本年度可不參加年審。

  3.3未經直屬局同意延遲參加年審的單位,暫停報檢資格。

  3.4受理與審核

  3.4.1所在地直屬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受理年審申請。

  3.4.2《代理報檢單位年審報告書》采用統一格式,由檢驗檢疫機構向申請人提供或在有關網站下載。

  3.4.3各直屬局應審查申請單位提交的《代理報檢單位年審報告書》及以下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4.3.1《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同時交驗正本)。

  3.4.3.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同時交驗正本)。

  3.4.3.3所有報檢員的《報檢員證》復印件(同時交驗正本)。

  3.4.3.4檢驗檢疫機構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3.4.4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存在文字上的問題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當場更正。

  3.4.5直屬局負責對年審材料的真實性及實質性內容進行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3.4.5.1代理報檢單位資質變動的情況。包括注冊資金、報檢員人數、經營場所及辦理檢驗檢疫業務所需的條件等;

  3.4.5.2年度代理報檢業務及報檢差錯情況;

  3.4.5.3遵守代理報檢單位管理規定的情況,如:是否將向檢驗檢疫機構的繳費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委托人,是否存在借檢驗檢疫機構名義向委托人收取額外費用的情況等;

  3.4.5.4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情況。

  3.4.6直屬局根據需要可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查。

  3.4.7直屬局根據需要可通過以下方式對代理報檢單位的收費情況進行了解:

  3.4.7.1代理報檢單位被企業投訴的情況;

  3.4.7.2向委托人發放調查表;

  3.4.7.3召開委托人座談會;

  3.4.7.4對代理報檢單位進行實地檢查;

  3.4.7.5其它必要方式。

  3.5經審核合格的,直屬局簽發《代理報檢單位年審合格通知書》;經審核不合格的,直屬局簽發《代理報檢單位年審不合格通知書》。

  3.6未參加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報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后由直屬局取消其代理報檢資格。

  3.7年審時發現代理報檢單位有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情況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3.8直屬局應當在完成對代理報檢單位的年審工作后及時將有關年審情況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4. 違規處理

  4.1代理報檢單位有違反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行為的,各直屬局可根據其違規情況,分別對其做出警告、暫停代理報檢資格或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取消其代理報檢單位資格的處理。

  4.1.1代理報檢單位有以下違反檢驗檢疫規定行為,情節較情的,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可對其作出警告處理。

  作警告處理的,檢驗檢疫機構須填報《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單位違規處理單》(附件1 )報直屬局主管部門審核。

  直屬局審核批準后,出具《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單位違規處理通知書》(附件2 )。

  4.1.1.1 不能按已約定的時間配合檢驗檢疫機構開展工作或不能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導致影響檢驗檢疫工作順利進行的;

  4.1.1.2代理報檢單位報檢員未按規定參加檢驗檢疫機構組織的各類業務培訓的;

  4.1.1.3應辦理撤消報檢手續未及時辦理或擅自中斷檢驗檢疫業務的;

  4.1.1.4未按電子報檢操作規程錄入及發送電子報檢數據,導致電子報檢信息與報檢單不符的;

  4.1.1.5未按規定及時更改代理報檢單位基本信息的;

  4.1.1.6未能按時補交經批準允許后補的單據及材料的;

  4.1.1.7未及時領取檢驗檢疫證單的;

  4.1.1.8未按規定將有關檢驗檢疫證單提供給委托人的;

  4.1.1.9代理報檢時提供的聯系人、聯系電話、收發貨人聯系地址錯誤,影響檢驗檢疫業務的;

  4.1.1.10對應實施檢驗檢疫的貨物,未在規定時限與檢驗檢疫機構聯系檢驗檢疫事宜,影響檢驗檢疫機構對貨物實施檢驗檢疫的;

  4.1.1.11未按規定及時繳納檢驗檢疫費用的;

  4.1.1.12對報檢員管理不善,所屬報檢員差錯扣分嚴重的;

  4.1.1.13未按規定辦理報檢員注銷及報檢員證更改等手續的;

  4.1.1.14所屬報檢員或其他員工有影響檢驗檢疫工作秩序行為的;

  4.1.1.15其它違反檢驗檢疫規定,情節較輕的。

  4.1.2代理報檢單位有以下違規行為的,所在地直屬局可以暫停其3個月的報檢資格。

  4.1.2.1有違反檢驗檢疫報檢規定行為的;

  4.1.2.2提供不真實情況,導致代理報檢的貨物不能落實檢驗檢疫的;

  4.1.2.3對報檢員管理不嚴,兩人被取消報檢資格的;

  4.1.2.4泄露實施代理報檢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4.1.2.5未按規定代委托人繳納檢驗檢疫費用的;

  4.1.2.6未將向檢驗檢疫機構的繳費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委托人的;

  4.1.2.7違反規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報檢中介服務費的;

  4.1.2.8未建立、健全代理報檢業務檔案,不能真實完整地記錄其承辦的代理報檢業務的;

  4.1.2.9對檢驗檢疫機構對其所代理報檢事項進行的調查和處理不予配合的;

  4.1.2.10利用電子報檢企業端軟件開展遠程電子預錄入的;

  4.1.2.11擾亂檢驗檢疫工作秩序或因其它違規行為須暫停報檢的。

  4.1.3代理報檢單位有以下違規行為的,各直屬局可以暫停其6個月的報檢資格。

  4.1.3.1借檢驗檢疫機構名義向委托人收取額外費用的;

  4.1.3.2所屬報檢員三人以上被取消報檢資格,吊銷報檢員證的;

  4.1.3.3出讓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的;

  4.1.3.4擅自涂改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單的;

  4.1.3.5經查實所屬員工通過不正當手段,影響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或部門執法把關的。

  4.1.3.6有其它違反檢驗檢疫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

  4.1.4代理報檢單位有以下違規行為的,所在地直屬局可以暫停其報檢資格,同時報請國家質檢總局取消其代理報檢資格。

  4.1.4.1有本規范4.1.2和4.1.3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

  4.1.4.2不按代理權限履行義務,影響檢驗檢疫工作秩序的;

  4.1.4.3不如實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騙取檢驗檢疫機構單證的;

  4.1.4.4未參加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

  4.1.4.5拒絕按檢驗檢疫規定進行整改的。

  4.1.4.6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檢驗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和質量認證標志的。

  4.2 貨物到達地檢驗檢疫機構發現貨物實際情況與口岸代理報檢單位報檢信息不一致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口岸直屬局,口岸直屬局應予以調查并作相關處理。

  4.3 對代理報檢單位實施違規處理不免除代理報檢單位及其報檢員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法律及財經責任。

  4.4暫?;蛉∠韴髾z資格的,各直屬局應按照行政處罰程序執行。

  4.5國家質檢總局可視情況對代理報檢單位的違規行為進行公布或向有關部門通報。

  4.6被暫停代理報檢資格的代理報檢單位提出恢復報檢資格申請的,直屬局應對其提交的申請及整改報告予以審核,并須直屬局主管局領導批準后方可恢復。

  5.其它

  5.1代理報檢服務區域

  5.1.1服務區域是指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代理報檢單位辦理代理報檢業務的區域范圍;

  5.1.2服務區域原則上根據代理報檢單位工商注冊地所屬的檢驗檢疫機構業務轄區進行劃分;

  5.1.3原則上只批準一個檢驗檢疫機構業務轄區作為一個代理報檢單位的報檢區域;特殊情況需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

  5.1.4根據“服務外貿,方便管理”的原則,對一個城市的行政區劃內有多個檢驗檢疫機構的,原則上作為一個服務區域;有特殊情況的,直屬局可按照檢驗檢疫機構業務轄區劃定服務區域。

  5.2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編碼規則

  代理報檢單位注冊登記編號為10位數字:前4位為代理報檢單位初審直屬局代碼(以CIQ2000檢驗檢疫綜合業務計算機管理系統為準);第五為“9”,為代理報檢單位標識;后五位為流水號。

    附件:1-1、代理報檢單位違規處理單

      1-2、代理報檢單位違規處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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