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或醫藥管理部門,各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各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 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關于強制性標準實行條文強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質技監局標發[2000]36號文)和“關于實施《關于強制性標準實行條文強制的若干規定》通知”(質技監局標函[2000]31號文)的要求,經研究決定,現將上述通知轉發你單位,并對醫療器械標準實施《關于強制性標準實行條文強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提出如下要求: 1、從1999年醫療器械制修訂國家標準項目計劃開始,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嚴格按《規定》執行。 2、目前正在起草和征求意見階段的醫療器械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按《規定》的要求修改為條文強制的形式。從2000年6月1日起,所有報批的醫療器械強制性國家標準都必須執行《規定》。 3、醫療器械強制性行業標準、應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執行“醫療器械標準化管理辦法”的要求。目前,“醫療器械標準化管理辦法”正在制定中,因此在未發布之前,暫參照《規定》實施。 請遵照執行。 附件: 1、關于強制性標準實行條文強制的若干規定(質技監局標發[2000]36號) 二OOO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