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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鰻魚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管要求(試行)(國質檢食函[2003]681號)【2011-05-25廢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5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國質檢食函[2003]681號
發布日期 2003-09-02 生效日期 2003-09-02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2011-05-25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進出口,檢驗檢疫
備注 本法規已廢止,依據請查看:關于施行《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質檢食〔2011〕286號)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切實加強出口鰻魚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質量,保證出口鰻魚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總局制定了《出口鰻魚產品檢驗檢疫和監管要求(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凡此前下發的文件與本要求有抵觸的,以本要求為準。執行過程中若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一、總體要求

 ?。ㄒ唬└鞯爻鋈刖硻z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各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出口鰻魚產品的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工作,對出口加工注冊企業的原料鰻養殖、藥物和飼料使用及加工過程實施監督檢查,以保證出口鰻魚產品的安全衛生質量。

 ?。ǘ└鳈z驗檢疫機構應當在出口鰻魚產品業務集中的地區建立與出口量相適應的檢驗檢疫實驗室,保證出口前的檢驗檢疫項目按時完成。暫時不具備有關檢測能力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包括采樣送檢),既要促進產品的出口,又要確保質量。

 ?。ㄈ└髦睂贆z驗檢疫局對轄區內養鰻場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各檢驗檢疫機構要不定期對養鰻場進行監督檢查,以監督、確認各項檢驗檢疫要求和規定在養殖環節均得到有效落實。

  (四)各檢驗檢疫機構應與當地農業、漁業管理部門和出口加工用鰻魚養殖場(以下簡稱“養鰻場”)建立協作和信息溝通機制,了解和掌握本地區養鰻業的藥物和飼料的使用情況;并向養鰻場提供國家質檢總局以及進口國家的有關規定。

  二、養鰻場的監督管理

 ?。ㄒ唬B鰻場必須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并報經直屬檢驗檢疫局批準,出口加工用鰻魚必須來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養鰻場。

 ?。ǘ┥暾垈浒傅酿B鰻場必須符合《出口加工用鰻魚養殖場申請備案的基本條件和衛生要求》(附件1)的規定;

 ?。ㄈB鰻場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備案申請時須提交有關材料(附件2);

 ?。ㄋ模z驗檢疫機構應按照《出口加工用鰻魚養殖場申請備案的基本條件和衛生要求》的規定,對申請備案的養鰻場進行考核,并填寫《出口加工用鰻魚養殖場備案審核記錄表》(附件3)。符合條件的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查批準備案,由直屬檢驗檢疫局頒發《出口加工用鰻魚養殖場備案證書備案證》(以下簡稱備案證)(附件4)

  (五)備案證自頒發之曰起生效,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后繼續生產出口鰻魚產品的養鰻場須在期滿前3個月接照本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浒傅酿B鰻場遷址或名稱、養殖規模、所有權、法人代表等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重新申請備案或辦理變更手續。

 ?。ㄆ撸┧诘貦z驗檢疫機構應按要求對養鰻場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并將有關情況在《出口加工用鰻魚養殖場監管手冊》(以下簡稱監管手冊)(附件6)中記錄,且保存2年;監督管理頻率:每季度不少于1次,疫病多發季節應適當增加監督管理的頻率,包括了解和掌握藥物和飼料使用情況,并在出塘(池)時隨機抽樣檢測有關藥物殘留(每次抽樣量不得少于5條鰻魚/塘或池)。

  (八)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需要制訂并實施鰻魚的有毒有害物質殘留監控計劃。

 ?。ň牛B鰻場供出口加工用鰻魚時必須如實填寫《出口加工用鰻魚供貨證明書》(以下簡稱供貨證明)(附件7),并持供貨證明和監管手冊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審核、簽字并加蓋出口加工用鰻魚供貨證明核銷專用章(印章模式見附件8),出口鰻魚產品報檢時必須隨附供貨證明。

 ?。ㄊ┲睂贆z驗檢疫局負責對養鰻場的養殖技術員、質量監督員進行培訓、考核和管理。

 ?。ㄊ唬┲睂贆z驗檢疫局對備案養鰻場實行年度審核管理制度。養鰻場備案證實行專場專號專用,不得轉讓和變相轉讓。

 ?。ㄊB鰻場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具有下列行為的,吊銷其出口備案證:

  1.存放或使用國家、輸入國(地區)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使用的藥物未標明有效成份或使用含有禁用藥物和藥物添加劑,未按規定在休藥期停藥的;

  2.提供虛假供貨證明或轉讓和變相轉讓出口備案證的;

  3.發生重大鰻魚疫病未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的;

  4.逾期不申請年審的;

  5.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定的。

  三、出口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

  對出口加工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認監委實施的出口衛生注冊管理制度。

 ?。ㄒ唬┰瞎芾?。

  1?出口加工用原料活鰻必須來自經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養鰻場。

  2?出口鰻魚加工企業必須與養鰻場建立穩定的供需關系,配備與其生產能力相適應的質量監督員,負責對養鰻場的生產、衛生、用藥、用料進行指導和監督,并把好原料收購關。

  3.出口鰻魚加工企業必須建立原料活鰻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養鰻場核查、原料活鰻的收購計劃、檢測驗收等內容。

  4?出口鰻魚加工企業必須配備質量監督員,接規定對養鰻場衛生、藥物和飼料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控,做好相關監控記錄,監控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報當地檢驗檢疫機構。

  5?出口鰻魚加工企業應將年度鰻魚收購計劃報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6-出口鰻魚加工企業須對擬收購的活鰻進行重金屬、藥殘等項目的預檢,合格后方可收購;監督活鰻捕撈、吊水、裝車等過程,防止調包和混裝。

  7?進廠活鰻必須附有經養鰻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確認的供貨證明。進廠活鰻必須分場分塘(池)吊水,同時抽取樣品進行檢驗藥殘和重金屬等安全衛生指標,檢驗合格的方可加工生產。

  (二)生產批次管理(按照水產品標識追溯管理規定執行)。

  l?生產加工必須以塘(池)為單位實施生產批次管理,不同塘(池)的鰻魚不得作為同一個生產批次的原料進行生產加工。生產批次必須清楚標識,從原料活鰻到成品,批次號必須保持一致。

  2.批次號必須體現生產日期、養殖場編號、塘號等。如:030808-001-XXX003,即表示03年8月8日生產的第00l批,原料來自代號為XXX養殖場第003號塘(池)。

  3?成品運輸包裝箱上須打印批次號。預包裝產品其標簽除應符合進口國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有關規定外,還應打印產品批次號。

  4-按產品批次號做好產品入出庫記錄,記錄內容應至少包括產品品名、規格、批次號、生產日期、數量和入出庫時間等內容。

 ?。ㄈ┏隹诩庸て髽I檢測要求。

  l?出口加工企業應按衛生注冊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建立自檢自控并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

  2?出口加工企業必須按批次保留足夠成品樣品以備復查,留樣時間不得少于樣品保質期。

 ?。ㄋ模┊a品追溯和召回。

  1.出口加工企業必須建立產品追溯制度,對不合格產品進行溯源,查清原因,采取糾正措施。

  2.出口加工企業必須建立產品召回制度,按規定及時召回不合格產品,并進行妥善處理。

  3?出口加工企業報檢時須提供經銷商、出口烤鰻企業和養鰻場3方的產品召回承諾書。

  (五)違規處罰。

  1?出口加工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按有關規定吊銷出口衛生注冊證:

 ?。?)經核實,連續兩次因安全衛生質量問題遭到輸入國(地區)退貨、預警的; .

 ?。?)收購死鰻、病鰻及藥殘超標鰻用于加工出口的。

  2.出口加工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責令該企業暫停出口報檢,進行整頓。

 ?。?)首次因重金屬、藥殘等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遭到輸入國(地區)退貨的;

 ?。?)出口檢驗連續抽檢3個報檢批次的產品出現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

 ?。?)產品原料來源不清,用藥不清,批次管理不清的;

 ?。?)日常監督中發現同一不符合項屢次出現,出口加工企業對不符合項沒有進行有效糾正的;

 ?。?)質量管理體系沒有有效實施,特別是原料活鰒管理制度沒有有效實施的;

 ?。?)出口加工企業產品召回制度沒有有效實施的。

  四、檢驗檢疫管理

 ?。ㄒ唬└鳈z驗檢疫機構要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所有專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鰻魚加工企業的生產監督和簽證工作。

  (二)各檢驗檢疫機構應做好養鰻場及加工注冊企業質量監督人員的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以及養鰻場的考核備案工作。

 ?。ㄈ└鳈z驗檢疫機構要按照國家和輸入國(地區)有關出口鰻魚產品的有關規定和安全衛生要求,在對出口生產企事業的加工、包裝、儲存、運輸加強監督管理的基礎上,切實按照輸入國(地區)的要求和總局的有關警示通報加強抽樣并進行實驗室檢測,同時注意做好對出口生產企業的技術人員指導和考核,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出口鰻魚產品合格。

  (四)根據有關規定和輸入國(地區)要求出具單證,證書上必須注明生產批次號。

  (五)凡檢出重金屬、藥殘等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根據《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風險預警管理規定》向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報告,同時抄送有關直屬檢驗檢疫局。

 ?。└鞯貦z驗檢疫機構應加強同有關出口企業和其它相關部門的聯系與交流,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的基礎上應注意搜集和交流各類進出口檢驗檢疫信息(相關官方I網站http://www.mhlw.go.jp、http://fda.gov、http:www.inspection.gc.ca、http://www.tbt-sps.gov.cn、http:www.agri.gov.cn),跟蹤有關食品安全衛生信息和檢驗檢疫要求,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各出口鰻魚加工企業和出口養鰻場。

  各檢驗檢疫機構發現以下情況時須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報告,并抄報認監委注冊管理部:

  1.各注冊鰻魚加工廠在收購鰻魚時發現藥殘、重金屬等超標情況時,應及時與當地檢驗檢疫機構聯系,由檢驗檢疫機構確認后上報。

  2.檢驗檢疫機構在對養鰻場和出口鰻魚加工企業日常監管中,發現職藥殘及重金屬等安全衛生問題時;

  3.發現出口鰻魚加工企業和養鰻場存在嚴重違規現象時,需暫停其出口或出口供貨資格,直至吊銷其出口備案資格或衛生注冊資格。

  附件:  1.出口加工用鰻魚養殖場申請備案的基本條件和衛生要求.doc
                       2.養殖場申請登記應提交的材料.doc
                          3.出口加工用鰻魚養殖場備案審核記錄表(樣本).doc
                         4.出口加工用鰻魚養殖場備案證書(樣本).doc
                      5.出口加工用鰻魚養殖場備案編號規則.doc
                  6.出口加工用鰻魚養殖場日常監管手冊(樣本).doc
                  7.出口加工用鰻魚供貨證明書.doc
                   8.出口加工用鰻魚供貨證明核銷印章模式.doc
                          9.出口加工用鰻魚養殖場備案申請書(樣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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