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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商品檢驗樣品管理辦法((88)國檢務字第460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5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商檢局

國家商檢局

發布文號 (88)國檢務字第460號
發布日期 1988-11-12 生效日期 1988-11-12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暫無

  各地商檢局:

  現將《進出口商品檢驗樣品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即組織實施。


    一、為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樣品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進出口商品的取樣,必須按照外貿合同,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所取的樣品既要有代表性,又要防止同一批貨物對不同檢驗項目重復取樣。

  三、進出口商品取樣前,需經主管處、室領導核準,檢驗人員方可到有關單位取樣。取樣時,必須進行取樣記錄,樣品要編號,取樣后填寫取樣收據一式二份,一份交報驗單位,一份留存。

  檢驗處室對取回的樣品,要有專人負責管理,進行驗收登記。

  四、凡經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應保留一定數量有代表性的樣品,一般保存到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滿為止;涉及出口商品理賠案件,樣品應保存到結案為止;合同未規定索賠期的,一般樣品應保存半年以上,以備查核或復驗,不易長期保存的易腐易變商品,適當掌握樣品的留存時間或不保留。

  五、凡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口商品,需對外索賠或以我方的檢驗結果為結匯依據的,應保留一定數量的代表性樣品,或由收用貨單位全部保存到貨,一般應保存到索賠案處理完畢為止,沒有訂明索賠期限的,一般樣品保存一年為限,有科研價值的,可適當延長保存時間。

  六、由生產、經營單位和商檢機構共同檢驗或抽查審核出證的出口商品,一般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保存樣品,由認可單位檢驗,商檢機構抽查審核出證的出口商品一般由認可單位保存樣品,以備查核。

  七、在口岸查驗的出口商品,原則上不保留樣品。運往口岸查驗換證的出口商品,其檢驗樣品由發運地商檢機構保存。

  八、根據商品的不同性質,采取密封、防潮、防光、防熱、防蟲害和防污染等措施,妥善保管樣品,以防受損變質。根據樣品種類和保留期限,分別造冊,登記,標明報驗單位、商品名稱,樣品數量,取樣時間、報驗數(重)量,存樣起止日期,最后處理等情況。

  保存的樣品,在保管期內不得任意處理。超過保管期的樣品,按規定通知報驗單位領回。過期不領的,可變價處理。

  九、現場取樣時,剩余的樣品,一般應當場退還。驗余樣品,有使用價值的,應通知報驗單位領取,鮮活商品應于通知后兩天內具領,一般商品在通知后五天內具領。過期不來領取的,由商檢機構處理。

  十、處理樣品時,應該詳細作出登記,并有核準等手續。

  十一、取樣記錄、收據、登記及樣品處理等具體規定,由各地商檢機構自行確定。

  十二、本辦法下達之日起,原一九七六年外貿部商檢局制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樣品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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