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為加強對自理報檢單位的監督管理,規范出入境檢驗檢疫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工作,實現對報檢單位的全國統一集中管理,根據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1.2本規范所稱自理報檢單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檢驗檢疫報檢手續的出入境貨物收發貨人以及進出口貨物的生產、加工和經營單位等。 1.3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自理報檢單位的統一管理工作;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所轄地區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自理報檢單位的備案登記、信息更改、日常監督管理等具體管理工作。 2.備案登記 2.1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受理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的申請,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以下材料進行審核: 2.1.1《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申請表》(見附件); 2.1.2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2.1.3加蓋企業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2.1.4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須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2.1.5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2.2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齊備真實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予以備案登記。 2.3申請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存在文字上的問題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當場更正。 2.4對予以備案登記的,應當告知申請單位備案登記號,并頒發《出入境檢驗檢疫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 2.5自理報檢單位依照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定需到異地報檢的,檢驗檢疫機構應予以辦理。 2.6自理報檢單位需要終止備案登記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受理,經審核后予以注銷。 2.7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編號為10位數字:前四位為自理報檢單位備案地檢驗檢疫局代碼(以CIQ2000檢驗檢疫綜合業務計算機管理系統為準);后六位為流水號,但第五位不得為“9”(注:“9”為代理報檢單位標識)。 3.信息更改 3.1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對自理報檢單位備案信息變動的,應及時予以更改,確保其準確性。 3.2對自理報檢單位的名稱、注冊地址、企業性質、法定代表人、報檢員、營業場所、注冊資金、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信箱、聯系人、郵政編碼等內容更改的,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自理報檢單位提出的更改申請及時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3.3自理報檢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更改的,應重新頒發《出入境檢驗檢疫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 3.4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自理報檢單位的備案信息定期進行核實。 4.監督管理 4.1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對自理報檢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4.2自理報檢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并取得備案登記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撤銷其備案登記。 4.3自理報檢單位提供的材料失實,或不按規定辦理更改手續,造成無法落實檢驗檢疫等嚴重后果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