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督促乳制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乳制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保障乳制品質量安全,總局制定了《乳制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現予以印發,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向總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乳制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 責任監督檢查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乳制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乳制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保障乳制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采取聽取企業匯報、查閱企業記錄、詢問企業員工、核查生產現場、檢驗企業產品及所用原輔料、調查企業利益相關方等方式,依法對乳制品生產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除對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過程的現場核查外)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修)訂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規章制度,并對省級質監部門落實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質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乳制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上級質監部門對下級質監部門依據本規定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監部門應當為乳制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條 監督檢查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第六條 企業應保持資質一致性。重點落實下列責任: (一)保證企業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有效、一致;保證企業實際生產食品的場所、生產食品的范圍等應當與許可證書內容一致; (二)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應當按規定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并落實原輔料采購查驗制度。重點落實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記錄生鮮乳收購對象資質和收購生鮮乳的逐批檢測報告(但乳制品生產企業能夠證明生鮮乳收購站或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符合生鮮乳收購標準的除外)記錄;運輸車輛生鮮乳交接單及查驗記錄應當保存2年; (二)建立其他原輔材料進貨驗證制度,記錄供貨方的資質及合格產品檢驗報告的記錄,并指定專人管理記錄; (三)建立原輔材料進貨臺帳,記錄每批采購的原輔料供貨者的名稱、聯系方式、進貨名稱、數量、日期等內容; (四)建立食品添加劑進貨臺帳和使用記錄,保證購進的食品添加劑與使用記錄應一致; (五)記錄各種購進原輔料的貯存、保管、領用出庫等情況。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并落實生產過程控制制度。重點落實下列責任: (一)記錄生產車間或場地清潔衛生情況; (二)按生產工藝的要求,防止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防止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三)做好產品投料記錄,包括名稱、使用數量等; (四)做好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記錄; (五)做好其他關鍵質量控制點的質量控制記錄,主要包括殺菌有效性、發酵菌種鑒定、雜菌污染防止、嬰幼兒奶粉企業HACCP體系實施情況等; (六)生產過程有特別要求的,企業還應落實下列責任: 1. 生產車間、原料庫、輔料庫、成品庫需要變化的,應當做好變化記錄; 2. 對車間、庫房的濕度、溫度、空氣清潔度有要求的,應當做好監測記錄; 3. 產品入庫單、出庫單、庫存情況記錄,應當與進貨、銷售臺帳相符; 4. 崗位操作人員衛生健康應當符合要求。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并落實產品出廠檢驗制度。重點落實下列責任: (一)做好出廠產品的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包括檢查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準、檢驗結論、化驗員、檢驗合格證號或檢驗報告編號、檢驗時間等內容; (二)企業應當具備必備的檢驗設備,計量器具應依法經檢定合格或者校準,相關輔助設備及化學試劑應完好齊備并在有效使用期內; (三)檢驗項目應與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項目一致; (四)企業如委托其他檢驗機構實施產品出廠檢驗的,應選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并簽訂委托檢驗合同。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并落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重點落實下列責任: (一)做好對采購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處理記錄; (二)做好不合格產品的處理記錄。 第十一條 食品標識標注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事項。重點做好下列內容: (一)使用復原乳生產液態奶,應按要求標明“復原乳”,并在產品配料表中如實標明復原乳所占比例; (二)嬰幼兒奶粉標簽應按照《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詳細說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三)應如實標注生產日期,不得提前或者延后標注生產日期。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乳制品產品銷售臺帳,重點記錄銷售每批產品的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出貨日期、地點、檢驗合格證號等內容。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食品安全標準,使用的企業標準應及時依法備案。企業應收集、記錄新發布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參加相關培訓,做好執行工作。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并落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記錄對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的執行情況,包括:企業通知召回的情況;實際召回的情況;對召回產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情況,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向當地政府和縣級以上監管部門報告召回及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開展食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并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 企業接受委托加工食品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委托企業應當在獲得生產許可的產品品種范圍內與委托方約定委托加工協議,并向所在地的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裝標識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做好對消費者投訴的受理記錄,包括投訴者姓名、聯系方式、投訴的食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投訴質量問題、企業采取的處理措施、處理結果等。 第十八條 企業應主動收集企業內部發現的和國家發布的與企業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并作出反應,同時應建立和保存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企業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業應妥善處置食品安全事故,并建立和保存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記錄。 第三章 監督檢查程序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監部門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乳制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報上一級質監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質監部門可以根據上級質監部門的工作部署以及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監管工作需要等情況,對乳制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作出調整。 第二十一條 乳制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分為特別監督檢查和常規監督檢查。 乳制品生產企業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質監部門可以開展特別監督檢查,并持附件1《乳制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通知書》直接前往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開展常規監督檢查的,質監部門應當在監督檢查前15個工作日,向企業送達《乳制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通知書》,告知企業監督檢查有關項目?!度橹破飞a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通知書》可以直接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的,以被監督檢查單位在回執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二條 被檢查企業收到《乳制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通知書》后,應當依據本規定第二章有關內容進行自查,并向實施監督檢查的質監部門提交書面自查報告。 自查報告應當包括附件2 《乳制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自查表》規定內容以及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質監部門收到企業自查報告后,應當在質監部門工作場所進行核查。必要時,質監部門應當要求被檢查企業作出說明并提供補充報告材料。 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其所提交的報告和有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質監部門經核查企業自查報告和補充材料,認為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當告知企業。 第二十五條 質監部門對企業實施現場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根據監督檢查需要,質監部門可以聘請技術專家、消費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等人員參與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質監部門可以根據監督檢查工作需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 第二十七條 被檢查企業應當指定有關人員配合質監部門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關詢問,協助核查企業生產條件和抽取樣品。 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質監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撓。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按附件3《對乳制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核查表》有關事項,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結果。檢查人員應當就檢查情況與被檢查單位參加人員交換意見。監督檢查結論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人員簽字。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簽署異議。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就監督檢查結論向本單位匯報。 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字的,由監督檢查人員書面記錄后存檔。 第二十九條 需要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工作的,質監部門應當提出工作建議,并以書面形式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有關部門。 第四章 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監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記入對企業監管檔案,并通報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監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監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乳制品生產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條 參與乳制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嚴格檢查、秉公執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進入潔凈區域檢查時,應遵守企業安全衛生防護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組織監督檢查造成后果的; (二)隱瞞監督檢查信息的; (三)阻礙、干涉監督檢查工作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偽造或者指使他人偽造記錄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業商業秘密的; (六)利用監督檢查工作參與有償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 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依照本規定履行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保障乳制品質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質監部門予以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