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理順保健食品技術轉讓、變更申請申報事項審批工作流程,按照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批相分離的原則,經研究,自2009年2月19日起,保健食品技術轉讓、變更申請的審批工作流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報國家局食品許可司審批”,調整為“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送國家局保健食品審評中心審評,報國家局食品許可司審批”。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日 更多相關法規請查看:國家部委有關保健食品相關法規匯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