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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復原乳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標委農輕[2005]75號)【2010-02-27廢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4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發布文號 國標委農輕[2005]75號
發布日期 暫無 生效日期 暫無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2010-02-27
屬性 專業屬性 標簽標識
備注 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關于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公告(總局2010年第19號公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液態奶生產經營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在巴氏殺菌乳生產中不允許添加復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勵在滅菌乳生產中全部使用生鮮乳。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鮮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酸牛乳、滅菌乳必須標注"復原乳",10月15日前生產但未標注"復原乳"的奶制品允許銷售至2006年1月15日。為落實《通知》精神,規范復原乳標識標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使用復原乳生產加工液體乳標簽必須標識的內容

  對于用乳粉或在生鮮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酸牛乳、滅菌乳,其產品標簽的標識內容除符合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746-1999《酸牛乳》和GB 5408.2-1999《滅菌乳》等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全部用乳粉生產的酸牛乳、滅菌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復原乳"或"復原奶";在生鮮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酸牛乳、滅菌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含××%復原乳"或"含××%復原奶"。

  "××%"是指所添加乳粉占酸牛乳或滅菌乳中全乳固體的質量分數。

  二、使用復原乳生產加工液體乳標簽的標注方式

  "復原乳"與產品名稱應標識在包裝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標識的"復原乳"字樣必須醒目,其字號不小于產品名稱的字號,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主要展示版面"是指消費者購買預包裝食品時,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最容易觀察到的版面。即: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最明顯,無需特意尋找的部位。如:圓柱形包裝其主要展示面應為圓柱體面,其肩部、頸部、頂部和底部的凸部(即封口部位)不應計算在內;扇圓形包裝其主要展示面應為扇圓面;長方體形包裝其主要展示面應為最大一個側面;正方體形包裝其主要展示面應為任意一個側面。使用復原乳生產、加工的產品標簽示例圖(僅供參考)見附件。

  附件:  使用復原乳生產、加工的產品標簽示例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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