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的衛生監督管理,保證食品添加劑的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衛生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選址、設計與設施、原料采購、生產過程、 貯存、運輸和從業人員的基本衛生要求和管理原則。 第三條 凡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的企業,包括食品香精、香料和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生產企業都必須遵守本規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本規范的實施。 第二章 選址、設計與設施衛生要求 第五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場所的選址、設計和施工除了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外,還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并進行竣工驗收。 第六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選擇地勢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的區域。廠區道路應硬化,防止塵土飛場和積水。廠區周圍環境應當綠化,周圍25米內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 第七條 生產過程中應具有相應衛生安全設施,可能產生有害氣體、粉塵、噪聲和污水污染源的生產場所必須單獨設置,并與居民區有適當的衛生防護距離和措施。 第八條 建筑物、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三者銜接合理,防止交叉污染和不同品種間的混雜。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根據生產產品特點和工藝要求設置原料庫、產品加工場所、產品包裝場所、成品庫、檢驗室、危險品倉庫等生產用房。 第十條 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渣處理系統及其他輔助建筑和設施的設置應不影響生產場所衛生,不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條 應有與產品類型、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用房,其凈高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積不小于150平方米。 第十二條 食品添加劑的產品包裝場所和復合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場所,其墻壁和屋頂應采用淺色、防潮、防腐蝕、防毒、防滲和不易脫落的無毒材料。地面應平整防滑、耐磨、無毒、耐腐蝕、不滲水、便于清洗。需要清洗的工作區地面應有坡度1—2°,內設窗臺或不設窗臺,在最低處應設有地漏,地面不得積水。 第十三條 生產車間、倉庫應有良好通風,采用自然通風時,通風面積與地面面積之比不應小于l:16;采用機械通風時換氣量不得小于每小時換氣三次。 第十四條 生產車間或工作場所應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檢驗場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應低于540LX,加工場所工作面不應低于220LX,其他場所一般不應低于110LX。需要避光生產的食品添加劑除外。 第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用設備、工具、管道、容器必須專用并符合相應的衛生要求,采用無毒、無異味、耐腐蝕、不滲水、不變形的材料制作。 生產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的要求。 第十六條 建筑物及各項設施應根據生產工藝衛生要求和產品生產的特點,相應設置有效的防塵、防鼠、防蚊蠅設施。 第十七條 在生產、使用貯存強酸、強堿等腐蝕性化學物理學質的場所,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并應設置事故應急處理設施。 第十八條 食品加工助劑以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車間從業人員入口處設更衣室,配備相應的更衣設施,有微生物指標的還應設流水洗手及手消毒設施。 第十九條 產品質量標準中有微生物指標的,應設有專用包裝場所,其包裝場所應具備空氣消毒和凈化設施。采用紫外線消毒者,應按30瓦/10~15平方米設置,高于地面2米吊裝。 第三章 生產過程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衛生安全保證體系,根據生產工藝制定各工序的崗位操作規程和衛生管理制度并配備衛生管理人員,嚴格按照規程操作。 第二十一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檢驗制度,設立與產品特點相適應的衛生質量檢驗室,配備相應檢驗儀器設備。具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 第二十二條 采購的原材料必須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進口食品添加劑應索取口岸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衛生證明。生產復合食品添加劑的各種原料,采購時應向供貨方索取該產品的衛生許可證和同批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明,不許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通告名單以外的品種、不能用非食品添加劑代替食品添加劑,入庫時應進行驗收。 第二十三條 生產過程的各項原始記錄(包括工藝規程中各個關鍵因素的檢查結果)應妥為保存,保存期應較該產品的保質期延長六個月。 每批產品必須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每批產品的檢驗原始記錄及檢驗報告單應妥為保存,以備核查。 第二十四條 包裝容器和材料應完好無損,符合相應的食品容器及包裝材料的國家衛生標準。 第二十五條 產品標簽和使用說明書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生產設備、工具、管道、容器、場地等在使用前后均應清洗、消毒,并有記錄,維修、檢查設備時,不應污染產品。 第二十七條 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體、強酸、強堿等化學腐蝕性物質,粉塵、噪聲及其他可能影響工人健康的有害因素應進行治理,達到相應國家標準。 第四章 貯存與運輸的衛生要求 第二十八條 原料、包裝材料和成品必須分庫存放,原材料、成品和危險品倉庫應與生產規模、產品特點相適應并有專人管理。 第二十九條 原材料應按品種分類驗收登記,并分類分區貯存。 第三十條 產品經檢驗合格后,按品種、批次分類貯存,并按《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要求加貼標簽標識,防止相互混雜。貯存條件應根據產品特點,符合相應的衛生要求。 第三十一條 化學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貯存,按危險品倉庫有關要求管理。 第三十二條 原料和成品運輸應根據產品特點,選擇適當的運輸工具,符合有關衛生要求。運輸工具必須清潔、無毒。運輸過程中應有防塵、防雨淋、防曬措施,保證產品衛生安全。 第五章 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 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經過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四條 從事食品添加劑的生產人員(包括臨時工)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凡患有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腸道傳染病及病源攜帶者、化膿性或慢性滲出性皮膚病等傳染病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添加劑的生產。 第三十五條 生產場所禁止吸煙、進食及進行其他有礙食品添加劑衛生的活動。不得將個人用品帶入生產場所,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不得戴戒指、耳環、噴香水等。 第三十六條 從事食品添加劑的包裝和復合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的人員,進入生產場所前必須洗凈雙手,需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發不得露于帽外。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