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產奶”弄虛作假、欺騙消費者,嚴重侵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乳制品行業的競爭秩序,同時也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近年來,“早產奶”問題曾多次受到食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的查處,但在乳制品(特別是殺菌乳、滅菌乳、酸牛乳、煉乳等液態乳制品)包裝上違規標注生產日期的違法行為并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為嚴格規范乳制品行業生產加工行為,促進乳制品行業又好又快地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健康安全,國家質檢總局對液態奶生產日期標注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乳制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在液態奶包裝的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其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其生產日期應當標注為該產品的灌裝日期。 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乳制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督促檢查,通過巡查、回訪、監督抽查和執法檢查等方式,督促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活動,指導企業依法生產。 三、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中,發現企業違反本規定,仍然在液態奶包裝上違規標注生產日期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及時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本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其他規定與本公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規定為準。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