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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進口葡萄酒有關事項(總署公告〔2010〕17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2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17號
發布日期 2010-03-15 生效日期 2010-04-0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通告公告 專業屬性 進出口
備注 暫無

     為進一步規范葡萄酒(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列22042100)的進口申報,便利企業通關和海關管理,根據《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3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及其代理人應嚴格按照《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的要求填報,并應當根據實際進口葡萄酒的酒標,在“商品名稱”欄目填報品名、品牌(中、外文),如“干紅葡萄酒,十字木桐古堡CHATEAU CROIX MOUTON”;在“規格型號”欄目中填報葡萄酒的容器容積、年份和產區,如“瓶裝750ML,2004年,波爾多產區”,如果酒標上已注明等級的(如AOC、VDQS、VIN DE PAYS等),應當在該欄目填報。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及其代理人申報進口時除提交目前海關規定要求的單證和資料外,還應向海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內容完整、文字清晰的進口葡萄酒酒標(包括正標、背標)彩色照片或電子照片(不低于300萬像素)彩色打印件。

    (二)原廠商發票。對于通過境外貿易商進口無法提交原廠商發票的,進口貨物收貨人及其代理人申報進口時應提交由境外貿易商制發的商業發票,發票上應當包括生產廠商名稱和原廠商發票的編號。

    三、對于不能提交上述資料的,海關按相關規定處理;對于報關單申報的內容與酒標內容不符的,海關將按申報不實處理。

   四、本公告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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