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良種推廣資金是中央財政為加快我國大豆良種推廣,提高大豆品質,振興大豆產業而設立的專項資金。為了加強大豆良種推廣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辦法,特制定《關于大豆良種推廣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大豆良種推廣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 二○○二年四月二日 關于大豆良種推廣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快我國大豆良種推廣,提高大豆品質,振興大豆產業,中央財政設立了大豆良種推廣資金。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大豆良種是含油率高(21%以上,干基)、蛋白質含量高、豐產性好、抗逆性強的優良品種。 第三條 大豆良種推廣資金使用必須遵循農民直接受益款專用和確保效果的原則。 第四條 有關省、自治區的大豆良種推廣資金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申報,由農業部和財政部共同核定良種推廣方案。 第五條 財政部門按照核定的大豆良種推廣方案撥付資金。 第六條 大豆良種推廣資金按每畝1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對自留種不予補助。 第七條 大豆良種推廣資金的使用實行政策公開,合同管理,通過供種單位優惠到農戶。 第八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豆良種推廣工作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供種單位、供種價格和售后服務,供種單位必須是有種子生產,經營資格的種子經營企業??h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良種推廣工作。 第九條 供種單位與農民簽訂供種合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鄉政府、村委會負責合同的監督執行。 第十條 根據供種合同和企業收購訂單合同,供種單位以優惠價格將大豆良種銷售給農民。 第十一條 縣級財政部門依據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供種合同、供種票據和種植面積,要盡快向供種單位核撥資金。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和農業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大豆種植示范區大豆種子市場、,種子質量、種子價格的監管和調控,防止假冒偽劣種子坑農害農和趁機哄抬種子價格。 第十三條 各地應把大豆良種推廣資金作為村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加強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推廣計劃和良種落實情況及時撥付資金。簽訂合同的各方應認真履行合同內容,保障大豆良種推廣資金及時足額落實到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或截留挪用,一經發現將從嚴處罰。 第十五條 各省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黑龍江墾區按照本規定的原則要求,結合墾區特點提出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