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行為,提高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質量,強化對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的管理,我局對2004年以國糧通[2004]3號發布的《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予發布?!吨醒雰浼Z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實施細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實施細則》作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實施細則(word格式)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申請
第一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受理實行屬地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受理工作。
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中國中紡集團公司、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以及其他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管理的從事糧食倉儲業務的企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企業集團)直屬企業申請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由企業集團負責進行現場考察,匯總后報至國家糧食局,同時抄報申請企業所在地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包括糧食類和油脂類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糧食類、油脂類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均需單獨申請。
第三條 申請企業提交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申請材料應使用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申請軟件制作,包括紙制文本(三份)和電子文本(一份),其中紙質文本應使用A4紙印制(總平面示意圖除外)。
申請企業應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第四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申請軟件可從國家糧食局政府網站(www.chinagrain.gov.cn)下載。
第五條 申請企業有多個獨立庫區的,每個獨立庫區的倉容量、交通條件、設備種類和數量、化驗室、檢化驗儀器品種和數量等條件必須符合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條件。其中,每個獨立庫區提出申請的有效倉容不得低于2.5萬噸或者有效罐容不得低于0.3萬噸。
第六條 申請企業的糧油保管員和糧油質量檢驗員應取得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證書,且數量滿足以下規定:
糧食類:2.5至5萬噸(含2.5萬噸,不含5萬噸,下同)倉容,糧油質量檢驗員不少于 2 人,糧油保管員不少于4人;5至10萬噸倉容,糧油質量檢驗員不少于3 人,糧油保管員不少于7人;10萬噸及以上倉容,糧油質量檢驗員不少于4 人,糧油保管員不少于10人。
油脂類:0.3至5萬噸(含0.3萬噸,不含5萬噸,下同)容量,糧油質量檢驗員不少于2人,糧油保管員不少于2人; 5萬噸及以上容量,糧油質量檢驗員不少于3人,糧油保管員不少于3人。
第七條 含有地下倉(含洞庫)的申請企業除滿足通用條件外,地下倉倉門前應有能滿足80噸額定載重量貨車進出的場地。
第二章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受理核報
第八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規范的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受理工作制度,并以一定方式向社會公布負責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受理工作的機構名稱、聯系方式和工作流程。
第九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受理工作于每年五月和十月的第三個星期一開始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如受理時間發生變化,國家糧食局提前向社會公告。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企業書面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企業發出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第十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后應直接派人到現場復核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一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在受理時間截止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送至國家糧食局。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需要上報的資料包括:
?。ㄒ唬┢髽I申請材料(二份);
(二)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審查意見表、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現場核查情況表(各一份);
?。ㄈ┲醒雰浼Z代儲資格認定申請企業匯總表、本地區開展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工作情況說明(各一份);
(四)通過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省級受理軟件制作的電子數據(一份);
?。ㄎ澹┦〖壖Z食行政管理部門正式文件(二份);
(六)其他應說明的情況。
企業集團也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要求向國家糧食局提交材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審查意見表除外)。
第十二條 取得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后連續3年未承儲中央儲備糧的企業,其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自動失效。企業再代儲中央儲備糧時,需要重新申請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
第十三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有效期為5年。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按照《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延續申請辦法》的規定提出延續申請。
第十四條 出現《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特殊情況,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在糧食入庫后1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糧食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執行代儲任務的企業名稱、所有制性質、代儲中央儲備糧的數量等。
第三章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審核
第十五條 國家糧食局負責對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企業集團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行預審。預審內容包括:申請企業是否屬于本批認定范疇,企業名稱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企業集團是否直接派人到現場復核。預審通過后交評審專家組審核。
第十六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需要經過專家評審。專家評審組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提出是否授予企業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建議,然后由國家糧食局決定是否授予企業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
第十七條 國家糧食局建立由糧油儲藏、糧油檢驗、糧庫建設、倉儲管理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庫。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組成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由不少于5人的單數組成。
第十八條 國家糧食局在接到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上報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如不能按期完成,經局長批準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3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九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審核實行公示制度。國家糧食局將審核結果在國家糧食局政府網上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
國家糧食局鼓勵實名舉報并保護舉報人信息,對于匿名舉報信息,將視情況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申請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有義務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和澄清。
第二十一條 國家糧食局向社會公告取得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名單,并向企業頒發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符合政務公開規定的信息同時在國家糧食局政府網及相關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二條 國家糧食局向未取得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抄送相關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企業集團。
第二十三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企業如果對審核過程或結果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糧食局應加強對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的監督檢查,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企業集團有責任協助國家糧食局加強對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的監督檢查,并及時向國家糧食局報告檢查結果。
第二十五條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定期對承儲中央儲備糧的資格企業倉儲管理行為進行檢查,并在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向國家糧食局通報有關檢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的資格條件發生重要變化,企業應及時報告。資格企業需要報告的變更事項有:
?。ㄒ唬┢髽I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質已經發生變化;
?。ǘ┤〉弥醒雰浼Z代儲資格的倉房滅失;
?。ㄈ┥暾堉醒雰浼Z代儲資格時申報的設備、設施及檢驗儀器損壞、滅失后數量已不能滿足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條件;
?。ㄋ模┘Z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數量減少后已不能滿足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條件;
?。ㄎ澹┢髽I庫區環境及交通條件發生變化后已不能滿足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條件或出現了可能危及庫存糧食儲存安全的危險源、污染源。
第二十七條 企業變更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程序: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個工作日內報告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企業集團。涉及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質變化的,企業應同時上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有關變更證明資料的復印件;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企業集團對企業報告的變更事項進行核實,匯總后隨同每年的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資料一并上報國家糧食局;國家糧食局確認變更事項。
涉及企業名稱、資格倉容、資格倉號等變化的,國家糧食局應同時將變更情況向社會公告。涉及證書內容變化的,國家糧食局應重新向企業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企業集團,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企業集團應在接到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至國家糧食局。
(一)企業出現違反糧食法規、政策的事件;
?。ǘ┢髽I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儲糧安全事故,發生人員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傷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五章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由國家糧食局頒發。證書包含以下內容:證書編號、資格類別、企業名稱、取得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倉容倉號、有效期等。
第三十條 有效期屆滿或因其他原因被國家糧食局注銷的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企業集團負責收回并銷毀。
第三十一條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遺失或損壞,企業可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企業集團提出補發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經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企業集團核實后,報國家糧食局核準補發。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糧食局2004年3號通告、2006年1號通告、 2006年第2號公告、2007年第1號公告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以下附件為本細則的組成部分:
附件1.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審核標準
附件2.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申請表
附件3.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省級管理表
附件4.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企業變更報告表
附件5. 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證書補發申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