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衛生局:
你局《關于新資源食品實行分段監管的請示》(京衛法監字〔2010〕20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大麥嫩芽(苗)粉是否按新資源食品管理問題的答復意見》(國法秘教函〔2010〕446號),我部同意你局意見。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評估按照我部《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執行,其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管應當分別由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監管部門負責。
此復。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
北京市衛生局:
你局《關于新資源食品實行分段監管的請示》(京衛法監字〔2010〕20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大麥嫩芽(苗)粉是否按新資源食品管理問題的答復意見》(國法秘教函〔2010〕446號),我部同意你局意見。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評估按照我部《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執行,其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管應當分別由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監管部門負責。
此復。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