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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禁止從馬來西亞進口豬及其產品的規定(農業部令第11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20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農業部

農業部

發布文號 農業部令第11號
發布日期 1999-04-05 生效日期 1999-04-05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規章 專業屬性 進出口,其他
備注 暫無

  現發布《關于禁止從馬來西亞進口豬及其產品的規定》,即日起實施。

  部長 陳耀邦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根據有關消息,近期馬來西亞暴發豬的日本腦炎。為防止馬來西亞的日本腦炎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規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馬來西亞輸入豬 ( 包括豬的胚胎和精液)及其產品。

  二、禁止郵寄和游客攜帶馬來西亞的豬( 包括豬的胚胎和精液)及其產品入境,一經發現,一律做銷毀處理。

  三、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凡截獲來自馬來西亞的豬( 包括豬的胚胎和精液)及其產品,一律就近銷毀處理。

  四、請各有關單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對從馬來西亞輸入豬( 包括豬的胚胎和精液)及其產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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