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05年第151號公告,自2006年6月30日起,原產地域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和原產地標記(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廢止使用。為保持工作的連續性,規范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現將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監管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印制。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保護機構,無保護機構的,由產品所在地負責申報工作的檢驗檢疫和質量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檢部門)負責指定印刷企業印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二、發放。由產品所在地質檢部門向已獲得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企業發放專用標志,并在符合條件的產品上施加專用標志。 三、監管。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管理轄區內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并對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制和使用進行監管.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機構(無保護機構的,由產品所在地質檢部門)將專用標志的印制及使用等有關情況報轄區內直屬檢驗檢疫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四、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保護工作及專用標志使用情況報總局科技司。 請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將本《通知》傳達至所屬的有關質檢機構.在本《通知》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與總局科技司聯系。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