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消毒產品衛生行政許可,加強對消毒產品的監督管理,我部制定了《漂白粉、漂粉精類消毒劑衛生質量技術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現印發給你們遵照執行,并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我部取消符合《規范》適用范圍的消毒產品的衛生行政許可,不再受理這些產品的許可和延續申請。之前已受理的,不再發放衛生行政許可批件。
二、生產新的或衛生許可批件到期的漂白粉、漂粉精類消毒劑,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衛監督發〔2009〕105號)對產品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確定產品符合《規范》的要求。在每批產品投放市場前,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的要求,對每個投料批次產品的pH值、有效成分含量、凈含量和包裝密封性指標以及按照產品企業標準出廠檢驗項目的要求進行衛生質量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三、經營和使用單位在采購漂白粉、漂粉精類消毒劑時,應當嚴格按照《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的規定,索取相關證明文件。
四、以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地在執行中發現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監督局。
二○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