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和農業部第426號公告要求,現公布第二批《獸藥試行標準轉正標準目錄》(附件1,以下簡稱《標準目錄》)、《獸藥試行標準轉正標準》(附件2,以下簡稱《轉正標準》,另發)、《獸藥試行標準轉正生產企業目錄》(附件3,以下簡稱《轉正企業目錄》)、《獸藥試行標準轉正生產企業目錄》(附件4,以下簡稱《補充材料企業目錄》)、《不同意獸藥試行標準轉正生產企業目錄》(附件5,以下簡稱《不同意轉正企業目錄》)、《獸藥試行標準廢止標準目錄》(附件6,以下簡稱《廢止標準目錄》)和《注銷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目錄》(附件7,以下簡稱《注銷文號目錄》),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標準目錄》的標準升為正式獸藥國家標準,原同品種地標升國標獸藥標準試行標準同時廢止。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標準目錄》的獸藥產品需按照《轉正標準》組織生產、實施監督檢驗。其中,對本公告發布之日前生產的產品可在公告發布之后的6個月內仍按我部原發布的《試行獸藥質量標準》實施監督檢驗。 三、列入《轉正企業目錄》的獸藥生產企業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繼續有效;列入《補充材料企業目錄》的獸藥生產企業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生產,并于3個月內按規定要求向農業部獸藥評審中心辦公室(簡稱評審辦)提交補充試驗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注銷其獸藥產品批準文號。 四、列入《廢止標準目錄》、《不同意轉正企業目錄》和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標準轉正的企業,其相關獸藥產品批準文號一并列入《注銷文號目錄》。其中,《注銷文號目錄》中“廢除依據”一欄標注“A”的,屬于標準廢止而注銷文號;標注“B”的,屬于獸藥試行標準已轉正,但相關企業提交的標準轉正資料不符合規定要求而注銷文號;標注“C”的,屬于獸藥試行標準已轉正,但相關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標準轉正而注銷文號。 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停止生產列入《廢止標準目錄》和《注銷文號目錄》中“廢除依據”一欄標注“A”的產品,6個月后,該類產品不得經營、使用,違者按假獸藥處理。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列入《注銷文號目錄》中“廢除依據”一欄標注“B”和“C”的,所涉及的企業停止生產,6個月后,所涉及企業的產品不得經營、使用,違者按假獸藥處理。 六、各獸藥檢驗機構和相關獸藥生產企業要認真執行《轉正標準》,并將標準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評審辦。 七、經核查,現公布第一批(農業部1435號公告)獸藥試行標準轉正公告相關信息更正表(附件8,簡稱《相關信息更正表》)。涉及企業可按《相關信息更正表》所列內容辦理相關事宜。 八、相關獸藥生產企業對本公告附件所列相關信息有異議的,可在公告發布30個工作日內將信息更正申請及證明性資料報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進行核查,我部根據核查結果發布更正公函。 附件:1.獸藥試行標準轉正標準目錄(2) 2.獸藥試行標準轉正標準(2,另發) 3.獸藥試行標準轉正生產企業目錄(2) 4.需補充資料獸藥試行標準轉正生產企業目錄(2) 5.不同意獸藥試行標準轉正生產企業目錄(2) 6.獸藥試行標準廢止標準目錄(2) 7.注銷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目錄(2) 8.獸藥試行標準轉正公告相關信息更正表(1)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