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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規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18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暫無
發布日期 2006-06-27 生效日期 2006-06-27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簡稱工商所)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作用,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工商所在區、縣(含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派出機關)的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維護轄區食品市場交易秩序。

 

  第三條  工商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應當堅持標本兼治、防打結合、分類監管、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工商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鶕沙鰴C關的委托依法辦理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

 

  (二)按照經濟戶口管理和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工作要求進行食品經營者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和上報;

 

 ?。ㄈ┲笇?、監督轄區食品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ㄋ模└鶕曳煞ㄒ幍囊幎ê团沙鰴C關的授權,依法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食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取締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銷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質量違法行為,查處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違法食品廣告、商標侵權行為,清查轄區內禁止入市經營的食品;

 

  (五)受理并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咨詢、申訴和舉報;

 

 ?。┌凑帐称钒踩畔⒐局贫鹊囊幎皶r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傳有關政策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

 

 ?。ò耍┺k理派出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工商所根據派出機關的委托負責個體工商戶的市場主體準入工作,在辦理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有關手續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依法注冊登記。

 

  工商所應當嚴格對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的規范和管理,對營業執照和許可證過期失效的,應當責令或者建議派出機關責令食品經營者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對拒不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應當提請派出機關或注冊登記機關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違法經營食品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工商所應當提請派出機關或注冊登記機關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無照經營食品的,工商所應當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和取締。

 

  第六條  工商所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經濟戶口管理,建立健全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經濟戶口檔案,并運用計算機手段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經濟戶口進行網絡化管理。食品經營者的經濟戶口檔案應當包括:注冊登記和行政許可的基本情況、主要經營情況和誠信守法情況。工商所應當積極推行信用分類監管,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監管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加強重點監管。

 

  工商所應當結合市場巡查、專項檢查、案件查處和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工作,建立和完善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動態監管檔案,將食品經營者登記事項遵守情況、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經營活動守信情況、經營行為守法情況等有關信息及時、準確地記入食品經營者的監管檔案。

 

  第七條  工商所應當加強食品市場準入管理,禁止市場經營下列食品:

 

  (一) 包裝食品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存期、貯藏說明、產品執行標準、質量(品質)等級的;

 

  (二) 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

 

  (三) 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

 

  (四) 進口食品無中文標明的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的;

 

  (五) 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 經感官鑒別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七) 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八) 不符合國家、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九) 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 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標志的;

 

  (十一)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八條  工商所應當通過培訓、現場咨詢等方式加強對轄區食品經營者的宣傳教育,提高食品經營者質量意識,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并落實下列食品經營管理自律制度:

 

 ?。ㄒ唬┻M貨檢查驗收制度。采取索證索票的方式,審驗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的經營資格,驗明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識。

 

 ?。ǘ┵忎N臺帳制度。如實記錄每種食品進貨時間、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要記錄銷售的食品名稱、流向、時間、規格、數量等內容。

 

 ?。ㄈ┵|量承諾制度。采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

 

 ?。ㄋ模﹨f議準入制度。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等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對以肉類、蔬菜等農產品、水產品和畜產品為重點的食品,實施“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準入制度。

 

 ?。ㄎ澹┦袌鲩_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度。食品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行審查,明確和落實對入場經營者的食品質量管理責任。市場內的經營者均應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建立食品銷售臺帳制度,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任制。

 

 ?。┦称焚|量自檢制度。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完善檢測條件,對肉類、蔬菜等重點食品加強入市自檢,及時發現食品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

 

 ?。ㄆ撸┦称吠耸兄贫?。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食品退市制度,對自行檢查出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監管機關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時采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毀等有效措施,并對已經售出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選擇能夠覆蓋銷售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負責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工商所應當加大對未建立自律制度、自律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自律制度的食品經營者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其銷售食品的質量進行重點監管,發現有銷售不合格食品或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九條  工商所應當建立健全市場巡查工作制度,對轄區范圍的食品經營者,劃分責任區,分片劃段,落實巡查人員、監管責任和監管任務,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轄區食品經營者進行巡查和日常監管,并為巡查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不斷提高監管手段的現代化水平。

 

  巡查人員應當如實做好巡查記錄,對發現的違法情況或突發問題,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處和妥善處置。

 

  第十條  工商所對轄區食品市場巡查的主要內容是:

 

 ?。ㄒ唬┎榻洜I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和按要求懸掛,是否出租出借證照,是否超范圍經營;

 

 ?。ǘ┎檫M貨票證,看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檢查驗收責任,是否索取了供貨方有關資質、發貨票等票證;

 

 ?。ㄈ┎榻涗N食品,看是否有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是否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為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

 

  (四)查包裝標識,看食品標示內容是否虛假,是否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是否標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標明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查商標廣告,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行為,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槭袌鲩_辦者責任,看食品市場開辦者是否履行了對進場經營者資格審查的義務,經營場所內部質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

 

  第十一條  工商所應當按照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要求,結合轄區食品質量狀況,針對問題突出的食品和監管的薄弱環節,適時開展轄區食品市場專項檢查,積極配合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展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測工作。

 

  第十二條  工商所對監督檢查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測中發現的以及其他部門公布的屬于本規范第七條規定禁止入市的食品,應當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派出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查處,及時追查其食品來源和流向,并通過告示等方式通知轄區食品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對未售出的食品,登記造冊,如實報告,并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不得經營;對標識不符合規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工商所可以責令經營者退回供貨方嚴格規范;不能食用的,責令其銷毀;已售出的危及人體健康的食品,應當責令其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銷毀。

 

  對未按照規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責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改頭換面繼續銷售的經營者,工商所應當依法對其從重處罰。

 

  對退市食品及其經營者,工商所應當進行回訪和跟蹤監督管理。退市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工商所應當查驗其經依法檢驗合格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工商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有不正當競爭、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虛假廣告宣傳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依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派出機關的授權予以查處。

 

  對派出機關以及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轉辦、交辦的食品案件,工商所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報告派出機關或者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

 

  第十四條  工商所應當設立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站,并在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設立12315消費者權益聯絡站,及時受理消費者有關食品的咨詢和投訴,按照消費者申訴投訴處理程序及時處理食品消費糾紛;對涉及人身傷亡或者群訪群訴的,應當立即報告派出機關,依法查處。

 

  工商所接到關于食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要求或者法律規定的舉報,應當立即進行現場調查,對當場能夠認定的,立即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控制涉嫌食品的流通;對當場難以認定的,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和詢問筆錄,及時按程序進一步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工商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預警、快速反應和處置機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預警和處置預案,明確食品安全預警和處置的組織領導機構、人員名單、聯系方法、信息傳遞、啟動方式、處理程序、保障措施,并報派出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轄區內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傷害或者死亡、區域性銷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偽劣食品以及其他引起市場波動或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食品安全事件時,工商所應當立即報告派出機關,迅速進行現場調查,并采取相應控制措施,依法有效妥善處置。

 

  工商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預警和處置檔案,完整記錄預警和處置的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工商所應當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轉載公示,并按規定公示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轄區內食品安全有關重大信息;指導、監督轄區內經營食品的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等重點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及時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

 

  工商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檔案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記錄簿》,保存已公示的所有信息,方便有關單位和消費者查詢。

 

  第十八條  工商所應當將監管工作中發現的不屬于本所管轄或者本所難以處理的重大、復雜食品安全問題及時報請派出機關處理;對不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食品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報請派出機關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工商所執法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有關規定;對涉嫌食品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二十條  工商所應當充分發揮新聞媒體、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的作用,并與其他同級行政監管部門密切合作,對轄區食品安全進行綜合治理。

 

  工商所應當指導轄區內經營食品的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和批發市場設立食品質量聯絡員,建立工商所與食品經營者的緊密溝通與聯系。

 

  工商所可以通過在社區、村鎮、市場、學校等設立食品安全監督員等方式,鼓勵群眾舉報食品質量違法行為,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對食品市場的監督。

 

  工商所應當及時解答消費者涉及食品安全的咨詢,認真聽取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積極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一條  工商所應當建立日常學習制度,采取多種方式學習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和技術知識,提高執法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條  工商所對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負監督管理責任,工商所主要負責人為轄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工商所應當通過簽訂責任書等方式,明確執法人員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

 

  第二十三條  工商所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派出機關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口頭批評、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崗位、黨、政紀處分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谵k理食品生產經營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有關手續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ǘ┤罕姺从澈桶l現轄區有無照經營食品違法行為未及時予以取締的;

 

 ?。ㄈθ罕娕e報、派出機關交辦、督辦的案件及相關部門提供的食品案件線索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ㄋ模κ称钒踩话l事件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的;

 

 ?。ㄎ澹┯捎谑Р?、失職、瀆職等主觀過錯造成對有害食品未能及時控制,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敳樘幍陌讣m案不報、壓案不查或者對其它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

 

  (七)對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請派出機關移送的;

 

 ?。ò耍┮驁谭ú涣蛘呤д`導致在轄區內形成區域性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集散地的;

 

 ?。ň牛┮蜻`規、違紀執法導致食品安全隱患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ㄊ┢渌麌乐赜绊懯称钒踩男袨?。

 

  第二十四條  工商所執法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中有失察、失職、瀆職行為并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工商所評優資格,并予以通報。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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