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墾、熱作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 為進一步規范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驗收工作,確保驗收工作質量,我部在及時組織修訂《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驗收辦法(試行)》(農辦墾[2008]77號)的基礎上,制訂了《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驗收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驗收辦法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質量,規范驗收工作,依據《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驗收包括項目建設期驗收、年度考核和項目總結驗收。 第三條 項目驗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嚴謹、統一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與分工 第四條 農業部農墾局是項目驗收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項目驗收工作的指導與監督;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負責項目建設期驗收和總結驗收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年度考核。 第五條 項目建設期驗收和項目總結驗收采取專家組負責制。專家組由管理、質量、生產、信息、財務等方面專家組成。專家組人選由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從項目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并報農業部農墾局批準。 第六條 項目建設期驗收和項目總結驗收專家不得參與本單位項目驗收。 第三章 建設期驗收 第七條 完成試運行的項目建設單位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建設期驗收書面申請(見附表一)。省級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審核意見。初審通過的,報農業部農墾局;初審未通過的,反饋項目建設單位。 第八條 農業部農墾局委托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制定年度建設期驗收計劃、組織開展驗收工作。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要求做好現場驗收準備工作。 第九條 項目驗收通過聽取匯報、審閱資料、實地查驗、現場提問等方式,由專家組對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制度建設、硬件網絡配置、系統定制應用、信息檔案建立、產品質量控制、標簽制作管理、項目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分,提出驗收意見和備忘錄。 第十條 通過建設期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原則上應在一個月內針對驗收意見及備忘錄中指出的問題完成改進工作,向省級主管部門提交改進工作報告。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蓋章、并在《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建設期驗收表》(見附表二)上簽署意見后,連同相關材料一并報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 第十一條 未通過建設期驗收的,省級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驗收專家組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見書(見附表六)進行整改。項目建設單位整改完成后,向省級主管部門提交整改工作報告、提出復驗收申請,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后報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進行復驗收。 第十二條 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將通過項目建設期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名單報農業部農墾局批準后,農業部農墾局向社會公布其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成,產品實現可追溯。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期驗收與總結驗收期間實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于每年11月1日前將《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年度考核表》(附表三)及附件材料報省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級主管部門主要采取審核材料形式對項目建設單位當年合同完成情況、系統運行情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每年12月15日前將簽署意見的《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年度考核表》及項目建設單位年度工作總結報農業部農墾局備案。 第十六條 年度考核合格的,農業部農墾局將其列入次年項目計劃。 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級主管部門責成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總結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合同期滿后3個月內,項目建設單位應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做好項目資金審計工作,并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總結驗收書面申請(見附表四)。省級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審核意見。初審通過的,報農業部農墾局;初審未通過的,反饋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農業部農墾局委托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制定總結驗收計劃、組織開展驗收工作。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要求做好總結驗收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總結驗收通過聽取匯報、審閱資料、統計分析、現場提問等方式,由專家組對項目建設單位合同執行、系統運行、資金使用、項目整體實施效果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提出驗收意見和備忘錄。 第二十一條 通過總結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原則上應在三個月內針對驗收意見及備忘錄中指出的問題完成改進工作,向省級主管部門提交改進工作報告。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蓋章、并在《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總結驗收表》(見附表五)上簽署意見后,連同相關材料一并報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 第二十二條 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將通過項目總結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名單報農業部農墾局批準后,農業部農墾局向社會公布其正式成為農墾農產品質量追溯體系成員單位。 第二十三條 未通過總結驗收的,省級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驗收專家組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見書(見附表六)進行整改。項目建設單位整改完成后,向省級主管部門提交整改工作報告、提出復驗收申請,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后報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進行復驗收。 第二十四條 復驗收仍不合格的,收回其追溯標識使用權,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未列入國家財政專項資金扶持的只進行項目建設期驗收。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農墾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掇r墾農產品質量追溯系統建設項目驗收辦法(試行)》(農辦墾[2008]77號)同時廢止。 附件: 更多相關法規請查看:2011年3月發布和實施的食品相關法規匯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