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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添加劑標識標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質檢食監函〔2011〕449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17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國質檢食監函〔2011〕449號
發布日期 2011-06-27 生效日期 2011-06-27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專業屬性 標簽標識
備注 暫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號)要求,規范食品添加劑標識標注,保障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和《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等,現就進一步加強食品添加劑標識標注監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組織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對標識標注情況開展自查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采用書面通知等方式,要求本轄區所有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對其食品添加劑產品標識標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標準要求進行自查。生產者應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督促企業將標簽標識作為食品添加劑出廠和進貨查驗的重要內容,不得出廠、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企業對標識標注自查的情況,應參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二、進一步加大對食品添加劑標簽標識的檢查力度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在企業自查基礎上,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產品標識標注規定》和相關標準規定,進一步加大對食品添加劑標簽標識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添加劑是否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是否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標簽、說明書是否載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成分或者配料表;是否載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是否載明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生產許可證編號;是否載明食品添加劑使用范圍、用量和使用方法;是否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是否含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有關監管部門,并同時報告總局。

 

  三、強化監管,加大執法查處力度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食品添加劑標簽標識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打假,嚴厲查處制售使用標簽標識不規范的食品添加劑行為。對食品添加劑實物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內容不符的不得出廠銷售,嚴厲打擊食品添加劑標識虛假標注行為。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應當依法依職責予以查處,要求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不符合規定的,責令企業停產整頓。對違法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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