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化妝品原料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國際化妝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命名,在衛生部發布的《國際化妝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目錄》(2007年版)的基礎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美國化妝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協會2008年出版的《國際化妝品原料字典和手冊(第十二版)》[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 Twelfth Edition(2008)]中所收錄的原料命名進行了翻譯,完成了《國際化妝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目錄》(2010年版)(以下簡稱《目錄》),現予印發。同時,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企業在化妝品標簽說明書上進行化妝品成分標識時,凡標識目錄中已有的原料,應當使用《目錄》中規定的標準中文名稱。
二、從2011年4月1日起,生產企業在申報化妝品行政許可時,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化妝品原料名稱屬《目錄》中已有的原料,應提供《目錄》中規定的標準中文名稱。
三、《目錄》未對收錄的原料進行安全性評價,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使用原料,并對所使用原料的安全性負責。
四、對《目錄》中收錄和未收錄的化妝品新原料,應當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相關規定經批準后方可使用。
附件: 國際化妝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目錄(2010年版).rar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