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快速制修訂應急國家標準(以下簡稱應急標準),規范工作程序,應對突發緊急事件,根據《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應急標準是指國家為了應對突發緊急事件急需實施的標準。
第三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應對突發緊急事件的需要,負責提出制修訂應急標準的工作要求和綜合協調,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負責組織制修訂工作。
第四條 應急標準項目建議由相關單位向國家標準委提出,按附件1、2的要求填寫《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建議書》或《推薦性國家標準項目建議書》,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五條 國家標準委收到應急標準項目建議后,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即時立項,即時下達計劃。
第六條 應急標準由國家標準委委托有關單位組織起草,或根據需要直接組織起草。
第七條 應急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應急標準納入國家標準體系。
第八條 應急標準的應急原因及使用要求等內容應在前言中說明。
第九條 應急標準起草過程中,可省略部分程序,但草案完成后須經有關專家會議審查。
第十條 應急標準由國家標準委組織對口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相關單位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應急標準經國家標準委批準發布后,應及時在有關媒體上公布。
第十二條 應急標準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標準提出單位應及時組織標準的起草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修改完善,并報國家標準委審批。
第十三條 對不再使用的應急標準,國家標準委應及時予以廢止。
第十四條 應急標準的項目經費,原則上按現有標準經費的渠道下達。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標準委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建議書 附件2:推薦性國家標準項目建議書.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