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理局):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在非藥品柜臺銷售滋補保健類中藥材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的答復》(國法[2005]59號),國家局決定廢止《關于對人參產品進行專項檢查抽驗的通知》(國食藥監市[2003]194號)、《關于對北京市場人參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和抽檢的通知(食藥監市[2003]112號)、《關于繼續加強人參市場管理的通知》(食藥監市函[2004]268號)、《關于加強人參藥品監督管理的緊急通知》(食藥監市函[2005]56號)4個文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