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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國質檢檢〔2010〕683號)【2016-04-10廢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16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國質檢檢〔2010〕683號
發布日期 2010-12-17 生效日期 2010-12-17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2016-04-10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進出口
備注 本法規已廢止,依據請查看:質檢總局關于發布《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的公告(2016年第31號)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規范和加強進出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管工作,確保進出口食品接觸產品的質量安全,經研究并廣泛征求意見,總局組織制訂了《進出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局結合轄區實際,制訂相關工作細則。

 

  各局在試行中要認真總結經驗,遇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總局檢驗監管司。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進出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

 

  1.總則

 

  1.1 目的

 

  為規范和加強進出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管工作,確保進出口食品接觸產品的質量安全,維護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2 適用范圍

 

  1.2.1本規范適用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且檢驗監管條件為“M、N、R、S”的進出口食品接觸產品的檢驗和監督管理。主要包括: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接觸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材質及其復合材質的容器、用具和餐具。

 

  1.2.2進出口食品包裝及預期與食品接觸機械、電器產品的檢驗監管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1.3 職責

 

  1.3.1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食品接觸產品的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1.3.2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進出口食品接觸產品的檢驗監督管理工作。

 

  1.4 管理方式

 

  1.4.1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督管理工作包括產品備案、產品檢驗及后續監管三項內容。

 

  1.4.2出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督管理工作包括企業分類、風險分級、產品檢驗、監督管理四項內容。

 

  1.5檢驗依據

 

  1.5.1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按照我國對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和標準實施檢驗(相關標準目錄可參見附件1)。尚未制定食品相關產品安全標準的,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1.5.2出口食品接觸產品按照進口國家(地區)相關技術法規和標準實施檢驗;進口國家(地區)沒有相關技術法規和標準的,按照我國相關技術法規和標準實施檢驗,若貿易合同要求高于我國相關技術法規和標準的,按照貿易合同要求實施檢驗。

 

  2. 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督管理

 

  2.1 產品備案

 

  2.1.1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實施備案管理。國家質檢總局下設的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以下稱備案機構)負責轄區內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的備案工作。

 

  2.1.2食品接觸產品進口商或者進口代理商(以下稱備案申請人)可根據需要,持以下資料向入境口岸備案機構申請備案。

 

  (一)《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申請表》(附件2);

 

  (二)備案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備案申請人出具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符合性聲明》(附件3)。

 

 ?。ㄋ模┻M口食品接觸產品的材質說明,應明確主要成分的構成和化學名稱。與食品直接接觸部分的材質與產品其他部分材質不同的,應對與食品直接接觸部分的材質單獨進行說明。

 

  (五)進口產品的品牌、型號、產地、照片、標簽及說明書等資料。

 

 ?。┻M口尚無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含有我國安全標準規定以外物質的食品接觸產品,備案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供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文件。

 

 ?。ㄆ撸┻M口食品接觸產品追溯制度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1.3備案機構收到備案申請后,應對備案申請人資格及其提供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申請人簽發《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申請受理通知書》(附件4),審核不合格的,應及時通知備案申請人進行補充或整改。

 

  2.1.4備案申請人取得《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申請受理通知書》后,應按照檢驗檢疫機構所規定的要求,將與申請內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樣品送具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檢測。備案申請人提供的樣品數量應當滿足專項檢測和留樣的需要。

 

  備案申請人取得實驗室檢測報告后,應及時將其提交備案機構審核。

 

  2.1.5備案申請人資格、備案申請資料和產品檢測報告均通過審核的,備案機構應在其全部通過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申請人簽發《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附件5)。

 

  2.1.6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代碼編號規則:采用阿拉伯數字和英文大寫字母共10位表示,前兩位為產品代碼JS,中間2位為各直屬局代碼(各直屬局代碼見附件6),之后兩位是年份,最后4位為備案流水號。如北京局2010年第1份準予備案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代碼為“JS11100001”。

 

  2.1.7備案機構應當將備案情況及其后續變更情況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主管部門匯報,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部門統一公布。

 

  2.1.8《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內,備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機構可取消其《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并在6個月內對申請人備案申請不予受理:

 

  (一)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

 

 ?。ǘ┙洐z驗檢疫機構檢驗,發現申請人申報的備案產品與其《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不符的;

 

 ?。ㄈ┙洐z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相關產品安全標準的;

 

 ?。ㄋ模┌l現申請人未建立食品接觸產品追溯制度或未按照制度要求對食品接觸產品的進口、銷售和使用進行記錄的。

 

  2.2產品檢驗

 

  2.2.1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在進口報檢時除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外,還應提供《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符合性聲明》(附件3)。已經備案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還應同時提交《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2.2.2對已備案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檢疫機構應逐批核查進口產品與《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的符合性。

 

  檢驗檢疫機構對已備案并經貨證核查合格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抽查檢驗檢測。同一進口商、同一品牌、材質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進口批次的10%,每個批次抽查不少于當次進口規格型號種類的10%。

 

  2.2.3對未經備案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檢疫機構接受報檢后,實施逐批檢驗檢測。

 

  2.2.4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或其銷售包裝上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應使用規范的漢字,但不包括商標,同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獦俗a品名稱、材質、生產國家或地區、國外生產企業名稱、進口代理商的名稱、聯系方式以及地址;

 

 ?。ǘ┫奁谑褂玫漠a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使用期限;

 

 ?。ㄈ┯捎谑褂貌划?,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適用條件、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ㄋ模τ诩庸な褂玫陌氤善?,應按照第(一)款的要求標注。

 

  2.2.5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涉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單》,責令當事人退運或銷毀。其他項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

 

  2.3后續監管

 

  2.3.1 備案機構應保存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有關備案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3.2檢驗檢疫機構應要求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的進口商或者代理商建立食品接觸產品追溯管理制度文件,如實記錄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品名、規格、數量、批號、進口日期、制造商和分銷商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3.3檢驗檢疫機構應定期對本轄區內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的收貨人的進口、銷售和使用記錄進行檢查。

 

  3.出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督管理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總局第113號令)、《出口工業產品企業分類指南(試行)》以及相關工作規范,對出口食品接觸產品實施檢驗監督管理,包括企業分類、風險分級、產品檢驗、監督管理。

 

  3.1企業分類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食品接觸產品企業分類評定表》(附件7) 對出口食品接觸產品生產企業實施分類評定。企業分類期限一般為三年,檢驗檢疫機構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3.2風險分級

 

  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產品特性、敏感因子、質量數據等因素,對出口食品接觸產品進行風險評估,實行風險分級。

 

  產品特性包括:材質和生產工藝、使用特性、使用對象等;

 

  質量數據包括:產品不合格情況、國內外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國內外退貨、索賠和投訴情況等;

 

  敏感因子包括:進口國或地區的技術法規和標準、產品的社會關注度、貿易方式、產品使用方式等。

 

  3.3產品檢驗

 

  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企業分類評定及產品風險分級結果,選擇確定出口食品接觸產品生產企業檢驗監管方式,分為特別監管、嚴密監管、一般監管、驗證監管和信用監管。

 

  如果同一家企業生產多種不同風險等級的出口食品接觸產品,按照風險等級最高的產品確定檢驗監管方式。

 

  3.3.1檢驗檢疫機構應要求食品接觸產品出口企業報檢時,除按《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及有關要求提供相應的報檢資料外,還應提供《出口食品接觸產品符合性聲明》(附件8)、產品檢測報告等符合性證明文件。檢驗檢疫機構應對符合性證明文件的真實性、符合性及有效性進行審核。對審核發現不符合的,應通知企業及時補正。

 

  3.3.2企業提供的產品檢測報告中材質、器型、生產工藝等信息應與報檢產品相符,且應按照產品輸往國家和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實施檢測。檢測報告認可有效期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企業對應的檢驗監管方式確定,檢測報告認可有效期最長為一年。

 

  3.3.3抽批檢驗

 

  3.3.3.1抽檢頻次和比例

 

  檢驗檢疫機構應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根據企業檢驗監管方式確定抽批檢驗的頻次或比例,決定是否對報檢批實施抽批檢驗。其中,對需出具檢驗證書的出口食品接觸產品必須實施檢驗。

 

  3.3.3.2抽檢內容

 

  抽批檢驗的主要內容有:產品與企業提供檢測報告的一致性核查、按標準進行現場檢驗以及抽樣送實驗室檢測。

 

  3.3.3.3抽檢不合格處理

 

  出口食品接觸產品抽檢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企業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經檢驗檢疫機構重新檢驗合格的,方準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對抽批檢驗不合格的企業,應對其出口產品實施逐批檢驗,直至連續三批抽批檢驗合格后,方可恢復原有抽檢頻次或比例。

 

  3.4監督管理

 

  3.4.1日常監督檢查內容

 

  檢驗檢疫機構應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根據企業檢驗監管方式確定日常監督檢查的頻次。日常監督檢查可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兩種方式,并應填寫《出口食品接觸產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記錄表》(附件9),記錄應真實完整并及時歸檔保存。日常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4.2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評定

 

  日常監督檢查的評定結論分為合格、合格待整改及不合格三種。日常監督檢查中未發現不符合項的,評定為“合格”;只有一般不符合項,評定為“合格待整改”;出現嚴重不符合項的,評定為“不合格”。

 

  3.4.3 整改要求

 

  3.4.3.1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企業存在不符合項的,檢驗檢疫機構應告知企業,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收到企業整改報告后,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企業的整改有效性進行跟蹤驗證。

 

  3.4.3.2日常監督檢查評定結果為“合格待整改”的,整改期限內仍按原檢驗監管方式實施檢驗;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在整改完成前按照嚴密監管方式實施檢驗。對超期完成整改的企業,應加嚴其檢驗監管方式、措施直至降低分類類別。

 

  日常監督檢查評定結果為“不合格”的,整改期內按嚴密監管方式實施檢驗。在企業完成整改后,檢驗檢疫機構應在原基礎上對其加嚴檢驗監管方式、措施直至降低分類類別。

 

  3.4.4動態調整

 

  3.4.4.1出口食品接觸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情節輕重加嚴檢驗監管方式、措施和降低企業分類類別:

 

 ?。ㄒ唬┻`反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受到檢驗檢疫機構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存在隱患的;

 

 ?。ㄈ┻B續兩批檢出不合格的;

 

 ?。ㄋ模┮虍a品質量或者安全問題受到相關風險預警通報、通告、公告、國外召回、退貨或者造成不良影響,屬于企業責任的;

 

 ?。ㄎ澹┏^一年未出口產品的;

 

 ?。┌l生其他不誠信行為的。

 

  3.4.4.2企業分類調整

 

  降類處理可以逐級調整,也可以越級調整。降類企業可在完成整改工作半年后,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分類類別進行重新評定。

 

  3.4.4.3檢驗監管方式和措施調整

 

  檢驗檢疫機構應結合日常監管及抽查檢驗情況,對實施加嚴檢驗監管方式和措施3個月以上,且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確實改善的出口企業,逐步恢復到原有的檢驗監管方式和措施。

 

  3.4.5企業檔案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食品接觸產品企業應建立企業檢驗監管檔案,企業檔案可以電子形式保存。檔案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信息:

 

 ?。ㄒ唬┢髽I的基本信息: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主要質量檢驗人員資料;質量管理體系及其他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

 

 ?。ǘ?企業分類評定信息:包括分類評定考核表,分類評定結果等。

 

 ?。ㄈ┢髽I檢驗監管方式、措施相關信息;

 

 ?。ㄋ模┊a品風險評定信息;

 

 ?。ㄎ澹┤粘1O督檢查記錄;

 

 ?。┊a品檢測報告;

 

 ?。ㄆ撸┢髽I信用記錄;

 

 ?。ò耍┵|量反饋及其他信息。

 

  4. 風險預警

 

  4.1風險信息的收集

 

  4.1.1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收集轄區內進出口食品接觸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并在核實、整理、歸納及分析后,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部門。

 

  4.1.2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收集國際組織、國內外政府機構、媒體發布的以及行業協會、消費者反映的食品接觸產品風險預警信息、不合格信息和其他安全信息,并及時向相關檢驗檢疫機構通報。

 

  4.2風險預警措施

 

  4.2.1國家質檢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風險類型和程度,發布風險預警通報或者風險預警通告,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ㄒ唬κ称方佑|產品的進出口采取限制措施,包括嚴密監控、加嚴檢驗、責令召回等;

 

 ?。ǘ┙故称方佑|產品的進出口,并就地銷毀或者作退運處理;

 

  (三)啟動進出口商品安全應急處置預案。

 

  4.3 風險預警措施的解除

 

  4.3.1規定實施期限的風險預警通報或通告,在期滿后自動解除。

 

  4.3.2未規定實施期限的風險預警通報或通告,由發布單位在確認安全風險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后予以解除。

 

  5.附則

 

  5.1對援外物資、用作樣品、禮品、展示品等非貿易性的出口食品接觸產品、以市場采購形式出口的食品接觸產品以及根據雙邊合作協議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出口食品接觸產品,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2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將進出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管工作情況、質量分析、重大典型案例等及時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部門。

 

  5.3本工作規范所引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性文件在新規范下發時有效,但所有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性文件都會被修訂,故使用本規范的各方應關注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的最新版本。

 

  5.4本工作規范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5.5本工作規范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1. 食品接觸產品國內外技術法規及標準目錄

 

  2. 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登記申請表

 

  3. 進口食品接觸產品符合性聲明

 

  4. 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申請受理情況通知書;

 

  5. 進口食品接觸產品備案書

 

  6.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代碼表

 

  7. 出口食品接觸產品生產企業分類評定表

 

  8. 出口食品接觸產品符合性聲明

 

  9. 出口食品接觸產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記表 


      進出口食品接觸產品檢驗監管工作規范(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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