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26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