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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14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
發布日期 2011-12-24 生效日期 2012-01-01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通告公告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現將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飲食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26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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