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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檢驗監測能力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國糧辦展〔2011〕241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14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糧食局

國家糧食局

發布文號 國糧辦展〔2011〕241號
發布日期 2011-12-29 生效日期 2011-12-29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規范性文件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

  為加強糧食檢驗監測能力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建設行為,保證項目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監測能力建設要求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糧食檢驗監測能力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區、市)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并報我局備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糧食檢驗監測能力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建設行為,保證項目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監測能力建設要求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糧食局成立項目建設協調小組,負責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與決策,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局流通與科技發展司、財務司、監察局和標準質量中心。協調小組下設項目建設辦公室,具體負責項目建設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局標準質量中心。國家糧食局成立項目建設專家組,負責相關技術咨詢和業務指導。

  第三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市)的項目建設工作。省級國家糧食質量監測中心作為各省項目實施的技術支持單位,負責指導、協助、服務于本省(區、市)市、縣級糧食檢驗監測機構的項目建設工作。

  第四條  國家糧食局授權掛牌的檢驗監測機構,以及隸屬于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檢驗監測機構等,屬于糧食檢驗監測能力項目建設范圍。

  第五條  項目遵循統籌規劃、共建共享、建管并重的原則,采取中央補助投資、地方財政資金補助相結合的投資方式。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由項目建設單位(糧食檢驗監測機構)向同級財政申請補助資金解決。

  第六條  “十二五”規劃期內,首先推動檢驗能力薄弱地區、經濟發達但檢驗監測體系不健全的特殊地區和產糧大省的檢驗監測能力建設;其次重點建設工作扎實、積極性高、具備一定檢驗監測能力基礎的檢驗監測機構。通過項目建設,使糧食檢驗監測技術能力明顯提高,形成“機構成網絡、監測全覆蓋、監管無盲區”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體系。

  第七條  國家糧食局根據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項目年度實施方案,編制并報送投資計劃和資金預算。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會同地方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落實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并負責組織實施項目建設。

  第二章  建設內容

  第八條  項目建設內容主要包括:為檢驗監測機構更新配置檢驗儀器設備,配套設施改造和擴建,對糧食質量檢驗管理、業務人員進行培訓。擬配置的檢驗儀器設備種類和臺套數可參考《糧食檢驗監測機構儀器設備配置指導目錄》。

  第九條  通過項目建設,使不同層級的檢驗監測機構具備以下檢驗能力:

  省級中心—依據國家和行業糧油標準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能夠檢驗各類糧油產品的質量、品質和食品安全項目等;結合本?。▍^、市)實際,具有開展糧油產品質量跟蹤、標準研究驗證檢驗和對市、縣級檢驗監測機構進行技術指導、培訓的能力。

  市、縣級監測站—依據國家和行業糧油標準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能夠檢驗當地主要糧油品種的質量、品質和主要食品安全項目。

  綜合檢驗中心—具有比較全面的糧油產品專業化檢驗能力,具有較強的糧油標準研究和參與國際糧油標準驗證檢驗的能力。

  第三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條  中央財政投資補助和地方財政資金補助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1,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高地方財政資金補助比例。國家規定的特殊政策地區可不配套。

  第十一條  中央補助投資按項目專賬管理,中央與地方財政資金撥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中央補助投資應全部用于項目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未能按時到位且影響項目整體實施的,取消該?。▍^、市)建設計劃。

  第十二條  中央補助投資原則上用于國家糧食局下達的《糧食檢驗檢測機構儀器設備配置指導目錄》中除基礎設施改造以外的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向國家糧食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實施。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用于配套設施改造、檢驗儀器設備配置,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項目實施所必需的監理費、技術服務及設計費等。

  第十三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項目資金,專賬管理、??顚S?。對截留、挪用項目資金的省份,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外,將不再安排糧食檢驗監測能力建設計劃。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四條  國家糧食局負責項目監督檢查和項目實施后效果評估。

  第十五條  國家糧食局負責制訂與完善全國“十二五”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報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后實施。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訂與完善本省(區、市)“十二五”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報送國家糧食局。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投資計劃,結合國家和本?。▍^、市)兩級“十二五”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訂當年本?。▍^、市)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能力建設實施方案,并在每年6月中旬前將本省(區、市)下一個年度的投資計劃建議、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承諾以及需進口的檢驗儀器設備清單以正式文件報送國家糧食局審批。

  年度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檢驗儀器設備配置內容(儀器設備清單)與程序、配套設施建設、招投標方案、進度安排、地方財政資金承諾、資金管理方式等。

  第十七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定項目設計、監理、招投標單位,同時依法簽訂合同。各類合同需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市)檢驗儀器設備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招標采購、項目竣工驗收和“十二五”期間利用財政資金配置的檢驗儀器設備(以下簡稱“檢驗儀器設備”)的登記造冊,以及對項目實施后的效果評價。

  第十九條  項目實行季度報告制度。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于每季末5日內將項目執行和完成情況報送國家糧食局。報送內容包括:資金到位和撥付情況、招標和供貨情況、配套設施改造進度、檢驗儀器設備安裝調試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五章  招投標

  第二十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組織實施檢驗儀器設備及基礎設施建設施工等招標投標工作。對需進口的檢驗儀器設備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招標采購,并將招標情況專題報送國家糧食局。

  第二十一條  供貨商或施工企業需通過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的公開招投標方式選定。招投標情況、中標供貨商或施工企業名單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于簽約后10天之內書面報送國家糧食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要與檢驗儀器設備、配套設施建設施工等中標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各類合同需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對于沒有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施工、供貨任務、檢驗儀器設備質量存在較大問題的施工或供貨企業,除按合同依法追究責任外,取消其參與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能力建設的投標資格并在全國通報。

  第二十四條  通過招標或減免稅結余的中央補助投資,應按有關規定用于增配檢驗儀器設備或備品備件。

  第六章  驗收與總結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具備驗收的基本條件為:檢驗儀器設備全部到位、經實載試驗質量合格并投入使用;配套設施建設符合檢驗條件要求及合同要求;所有工程款、貨款按合同約定已支付給施工企業和供貨商,形成竣工驗收匯報材料并報請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查驗收。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做好檔案資料歸集整理、財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等各項清理工作,在做到賬帳、賬證、賬實、賬表相符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并報有關部門審核、批復。供貨、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項目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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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級驗收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必須做到逐個現場驗收。每年的項目建設原則上應在當年10月底前完成,11月底前完成本年度項目的驗收工作,形成書面驗收結論。

  驗收結論主要包括:項目建設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實施情況、檢驗儀器設備配置與質量情況、配套設施建設與質量情況、資金使用與結算情況、檢驗監測能力提升情況、需要說明的問題和工作建議等內容。省級驗收完成后,以省為單位向國家糧食局報送驗收總結報告。

 ?。ǘ﹪壹Z食局抽查驗收

  國家糧食局項目建設辦公室在項目建設期內隨時督查,并在省級驗收完成后組織抽查驗收。

  第二十八條  項目通過驗收后要形成工作總結,對項目建設做出效果評估,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未能按要求落實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或不能實施建設任務的項目,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投資計劃調整建議,并報國家糧食局。國家糧食局按有關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建議,調整投資計劃和收回中央投資補助,并不再安排下一年度投資計劃。

  第三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做好檢驗儀器設備的使用、維護和保養,檢驗儀器設備不得轉讓或變賣。

  第三十一條  檢驗儀器設備在通過竣工驗收后歸屬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管理,項目建設單位具有使用權和維護保養義務。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狀態實施監督檢查,若需改變使用用途,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家糧食局審定;對擅自處置的將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報國家糧食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使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承諾條件落實以及其他有關情況的督辦與檢查。國家糧食局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適時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區、市)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并報國家糧食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凡本辦法中要求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國家糧食局的文件,均應1式2份,分別寄送至國家糧食局流通與科技發展司和標準質量中心各1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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