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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修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14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衛生部

衛生部

發布文號 暫無
發布日期 2010-02-12 生效日期 2010-02-12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暫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規范入學、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經研究,決定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部分內容作如下修改:

  一、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衛生部令第11號)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經治療后臨床癥狀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復原工作”。

  二、將《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1995年衛生部令第41號)第十六條第一項、《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1996年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第十一條第二款、《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1996年衛生部令第48號)第九條第四款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2009年版)》(衛監督發〔2009〕53號)第四十六條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三、刪除入學、就業體檢表(包括體檢項目)中涉及乙肝項目檢測的有關內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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