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注】本法規已廢止,詳情請查看:關于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2009年)》的公告(2008年第144號) 根據2008年我國《進出口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調整情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聯合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簡稱:檢驗檢疫法檢目錄,附后)作了對應調整。列入檢驗檢疫法檢目錄的進出境商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管,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進出口放行手續。國家質檢總局、海關總署2006年214號公告、2007年第70號公告同時廢止。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 (一)(1).tiff、 (二)(0).tiff、 (三).tiff、(四)(0).tiff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