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實施《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做好相關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命名規定》發布前已批準使用的產品名稱,原則上可繼續使用,存在嚴重誤導、欺騙消費者情況的除外。 產品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對產品中文名稱進行審核。原產品中文名稱不符合《保健食品命名規定》且需要繼續保留的,應當在申請延續的同時提出申請(申請表見附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個有效期結束。產品批準證書未載明有效期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在產品清理換證時,依法規依程序一并處理。 二、《保健食品命名規定》發布前已經受理的產品,其中文名稱審核工作按照該規定執行。 三、《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僅適用于保健食品的命名,在進行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時,產品中文名稱應當以批準的內容為準。 各級保健食品監管部門應當切實做好《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的宣傳貫徹工作。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司報告。 聯 系 人:李瓊 聯系電話:010-88330866 傳 真:010-88374394 電子郵件:liqiong@sda.gov.cn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