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普通商業企業銷售西洋參粉等產品如何定性處理的請示》(湘食藥監〔2012〕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在非藥品柜臺銷售滋補保健類中藥材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的答復》(國法函〔2005〕59號)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非藥品柜臺銷售以滋補類中藥材為內容物的包裝禮盒商品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國食藥監市〔2006〕78號)的規定,普通商業企業銷售滋補保健類中藥材產品,無論是否有包裝,均不需要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