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食品分裝加工及分裝食品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閩衛法監〔2004〕15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指一切從事食品的生產(不包括種植業和養殖業)、采集、收購、加工、貯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活動。以大包裝食品為原料直接通過分裝加工方式生產定型包裝食品的企業屬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其生產貯存條件應符合《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94)及相關衛生規范的要求。 二、單純性分裝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裝的定型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按分裝日期標注;產品保質日期應按被分裝食品的原保質日期標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質日期比被分裝食品的保質日期短,則產品保質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質日期標注。 此復。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