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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轉發啤酒生產企業自產自用二氧化碳有關問題的函(質檢辦食監函[2012]987)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10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質檢辦食監函[2012]987
發布日期 2012-10-26 生效日期 2012-10-26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http://www.jlqi.gov.cn/index/infoDetail21.jsp?IDS=2187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近日,總局收到《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啤酒生產企業自產自用二氧化碳有關問題的復函》(衛辦監督函〔2012〕950號),認定“在啤酒釀造過程中由酵母發酵成酒精產生的經啤酒生產企業收集處理后再用于啤酒生產的二氧化碳,不作為食品添加劑管理”?,F轉發你局,請遵照執行。

 

  質檢總局辦公廳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    啤酒企業自產自用二氧化碳復函--附件.pdf 


    原文件下載:   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轉發啤酒生產企業自產自用二氧化碳有關問題的函(質檢辦食監函[2012]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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