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產局:
為加強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進一步提升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63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要求,我部制定了《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2013年1月8日 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提升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水平,切實保護好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63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導則(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國家級、省級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的考核,市、縣級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農業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負責考核工作的統一部署,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分會負責日常聯絡工作。
第四條 考核內容包括:機構設置、制度建設、日常管護、資源環境監測、科研宣教、工作計劃和總結等。
第五條 考核周期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第六條 考核結果由基礎計分、平時計分、年度計分相加而成,滿分150分。
基礎計分30分,主要考核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機構設置、基礎設施及制度情況。
平時計分70分,主要考核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日常管護、資源監測、科研宣教等工作開展情況。
年度計分50分,主要考核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工作開展情況、工作質量、保護成效等。
第七條 基礎計分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進行評估。
第八條 平時計分由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根據年初工作計劃和工作開展情況,每月在全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分會網站上自行打分,并附每次工作記錄和有關材料。
第九條 年度計分由農業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的綜合評價相加而成。
國家級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農業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最高賦分35分,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最高賦分15分。
省級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農業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最高賦分15分,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最高賦分35分。
第十條 每年9月10日前,各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向本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考核材料,包括機構設置、制度建設、本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等,可附相關影像、圖片等資料,同時提供保護區下年度工作計劃。
各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平時計分真實性進行審核,對保護區機構設置、基礎設施及制度情況、本年度工作質量、保護效果進行打分,并于9月20日前將基礎計分、年度計分、年度考核材料和下年度工作計劃報送農業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
第十一條 農業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組織專家結合專項行動、現場抽查、年度計劃總結等情況進行綜合打分。
第十二條 對平時計分中弄虛作假、不如實提供考核材料、對涉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違法違規工程建設隱瞞不報的保護區管理機構,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業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在年度總分中扣除30分,不重復扣分。
第十三條 農業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對國家級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考核結果進行通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省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考核結果進行通報。農業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將根據考核結果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管理基礎計分表 附件2: 平時計分表 附件3: 國家級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年度計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