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進口魚粉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相關貿易順利開展,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飼料原料目錄》和魚粉國家標準(GB/T19164-2003)的有關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已登記的高級別進口魚粉的生產廠家可將登記范圍擴展為由低級至高級魚粉。即登記為一、二級進口魚粉的,可變更為“三級至一級”或“三級至二級”魚粉,但不得低于魚粉國家標準中的三級魚粉標準。按照《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變更登記材料要求》(農業部公告第611號)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魚粉級別變更。申請事項為變更產品中文或英文商品名稱。 二、按照《飼料原料目錄》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向中國出口的魚粉必須在其標簽中標示揮發性鹽基氮等強制性標識指標。 三、各級飼料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生產廠家申報的產品質量標準對進口魚粉產品進行監管。飼料質檢機構將采用魚粉國家標準中的檢測方法對其進行監督抽查檢測。 農業部 2013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