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規范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專用標識使用主體和范圍,強化標識管理,商務部制定了《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專用標識使用規定(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商務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專用標識使用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專用標識(以下簡稱專用標識)的管理,規范專用標識的使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專用標識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開展農產品流通追溯有關工作或活動中,有權使用專用標識。未經地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授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專用標識。 第四條 專用標識限于以下使用范圍: ?。ㄒ唬┰O備類,包括肉類蔬菜流通服務卡,讀寫機具,標簽電子秤、智能溯源秤,電子標簽等; ?。ǘ┬麄黝悾ǔ霭嫖?、宣傳品和紀念品,會議背板、條幅,相關網站、網頁等; (三)標識類,包括各類標識牌,貨架標牌,追溯產品外包裝,追溯小票等; ?。ㄋ模┢渌?,包括調查表、統計表,信封、信紙、便箋,名片、工作證、胸卡,公文袋、文件夾等。 第五條 使用專用標識時,不得向企業、單位、個人收取費用。 第六條 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專用標識由標準圖形組成,設有標準色4色。標識圖樣及標準色見附件1。 第七條 專用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系和色相。 第八條 專用標識在印刷時,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相,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九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專用標識使用管理。對未經允許使用專用標識或不當使用專用標識的,及時予以制止,必要時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肉類蔬菜流通服務卡(以下簡稱服務卡)是肉類蔬菜流通經營者所持的身份憑證和記錄、傳遞交易過程信息的載體,一般采用集成電路卡(IC卡)或智能卡(CPU卡)。 第十一條 服務卡正面由專用標識、“XX市肉類蔬菜流通服務卡”字樣、卡號等組成,卡號按6位行政區劃代碼+7位備案流水號的方式編制;背面由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宣傳口號、持卡人簽名欄、使用說明、電話組成。具體式樣見附件2。 第十二條 服務卡長85.5毫米、寬54毫米、厚0.8或1.8毫米,采用聚氯乙烯(PVC)、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或0.13銅錢等材料封裝。相關質量標準按照ISO 10536執行,技術要求按照《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感知技術要求》相關內容執行。 第十三條 各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試點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樣式及尺寸、材質、技術要求等標準,統一制作本市肉類蔬菜流通服務卡,并制訂服務卡發放流程。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專用標識圖樣及標準色.doc psd-文件下載.ra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