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于食品用香精產品生產許可有關問題的請示》(京質監局〔2010〕138號)收悉。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食品用香精生產許可抽樣檢驗,應按照企業所申請生產產品實施。抽樣規則和取樣方法應按照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執行。具備液體香精生產條件的企業同時申請生產油溶性和水溶性產品的,應分別進行抽樣檢驗;具備粉末香精生產條件的企業同時申請生產拌和型和微膠囊型產品的,應分別進行抽樣檢驗。 二、食品用香精生產許可證證書明細應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產品名稱打印,并明確具體產品類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