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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重復使用玻璃瓶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簽標示問題的復函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7-14 20:37:08 來源:互聯網

發布單位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發布文號 暫無
發布日期 2013-05-15 生效日期 2013-05-15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復函批復 專業屬性 標簽標識
備注 http://wsb.moh.gov.cn/mohwsjdj/s3594/201305/4b3e3090ba3d43f1b7351ee0792c5335.shtml

中國飲料工業協會:

    你協會《關于建議對重復使用玻璃瓶包裝的飲料產品豁免標示食品營養標簽的函》(中飲協〔2013〕34號)收悉。經研究,現回復如下:

    對于重復使用玻璃瓶包裝的食品,如無法在瓶身印刷信息,可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第7條款“包裝總表面積小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積小于20cm2的食品”執行,免于標示營養標簽。鼓勵生產企業在上述食品的外包裝箱或其包裝箱內提供營養信息。

    專此函復。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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