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飲料生產企業注冊衛生規范 前言 本規范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20號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中的附件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下的針對出口飲料生產企業特定要求而制定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系列良好操作規范之一。 本規范按照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制定。 本規范代替1996年5月27日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發布的《出口飲料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本次修訂除參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20號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中的附件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附件3《衛生注冊需評審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外,還借鑒了CAC/RCP1-1969,Rev.3(1997)Amd.(1999)《食品衛生通則》及《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及其應用準則》、21CFRPart120美國FDA果蔬汁產品HACCP法規的有關內容。 本規范與原《出口飲料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編寫格式參照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制定。 ——編寫內容與國際法規相協調并引入了相關國家標準。 ——增加了果蔬汁(含果蔬汁飲料)生產企業HACCP管理體系建立與實施附件。 ——增加了包裝容器、更衣間、給排風體系內容。 ——刪除了原規范第2章衛生質量管理內容,避免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重復。 ——修改了原規范第1.2條,本規范的范圍不包括啤酒。 ——修改了原規范第5.6條,強調了飲料工藝用水的特殊要求。 ——補充完善了禁用藥物、水處理、供水體系、設備、衛生控制、包裝等相關內容。 ——強調了不同飲料工藝的衛生要求。 本規范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 本規范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注冊部提出。 本規范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歸口。 本規范起草單位: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洛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李晶新、王文捷、李立開、葉志平。 本規范所代替規范的發布情況為: 《出口飲料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于1996年5月27日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引言 1996年5月27日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發布的《出口飲料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自實施以來,在出口飲料生產企業衛生注冊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為了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20號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及其附件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附件3《衛生注冊需評審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新規定的要求,進一步與CAC/RCP1—1969,Rev.3(1997)Amd.(1999)《食品衛生通則》及《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及其應用準則》、21CFR Part120美國FDA果蔬汁產品HACCP法規相協調,規范出口飲料生產企業衛生注冊,有必要根據飲料生產的發展變化及特殊要求,制定更具體、更全面、技術含量更高的出口飲料生產企業注冊衛生規范,以提高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管理水平,促進貿易與國際交流。 目前出口飲料僅果蔬汁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列入《衛生注冊需評審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考慮到本規范對不同類別飲料生產企業的通用性、可操作性以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后根據出口飲料的風險程度對《衛生注冊需評審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的調整,本規范將《果蔬汁(含果蔬汁飲料)生產企業HACCP管理體系建立與實施》以規范性附錄的形式附后。 出口飲料生產企業注冊衛生規范 1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出口飲料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飲料生產衛生控制、HACCP管理體系建立與實施的基本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出口飲料(非酒精飲料)生產企業的衛生注冊及HACCP管理體系建立與實施。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范的引用而成為本規范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規范,然而,鼓勵根據本規范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10789軟飲料的分類 GB10790軟飲料的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GB10791軟飲料原輔材料的要求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20號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 CAC/RCP1食品衛生通則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及其應用準則 21CFRPart120美國FDA果蔬汁產品HACCP法規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飲料 指GB10789《軟飲料的分類》中規定的非酒精飲料,包括碳酸飲料、果汁(漿)及果汁飲料、蔬菜汁及蔬菜汁飲料、含乳飲料、植物蛋白飲料、瓶裝飲用水、茶飲料、固體飲料、特殊用途飲料等。 3.2果蔬汁 是用機械方法(如壓榨方法)或物理分離工藝從一種或多種水果或蔬菜中獲得的汁液、漿液、或其濃縮液。 4衛生質量體系、HACCP管理體系 4.1企業建立的衛生質量體系及指導衛生質量體系運轉的體系文件應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 4.2列入《衛生注冊需評審HACCP體系的產品目錄》的出口飲料生產企業,必須按照CAC/RCP1《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及其應用準則》的要求建立和實施HACCP管理體系。 4.3果蔬汁(含果蔬汁飲料)生產企業應建立并實施HACCP管理體系。應對果蔬汁(含果蔬汁飲料)生產中原料的采購、加工、儲存等工藝進行危害分析,確定關鍵控制點,制定連續有效的監控程序。對超過關鍵限值或監控失效期間的產品應及時隔離處理,經評估后采取有效的糾偏措施。當原輔料、關鍵工藝等發生顯著地變化時,企業應及時重新進行危害分析,對SSOP、HACCP計劃重新驗證,對產品進行型式試驗。同時應做好以上各環節的相應記錄。 果蔬汁(含果蔬汁飲料)生產企業HACCP管理體系建立與實施見附件A。 5生產、質量管理人員的要求 5.1健康要求 企業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凡患有傳染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腸道傳染病及腸道傳染病帶菌者、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疥瘡、有外傷者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人員應調離食品生產、檢驗崗位。與飲料生產有接觸的生產、檢驗、維修及質量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做臨時健康檢查,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5.2衛生要求 生產、檢驗、維修及質量管理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清潔,工作時不得戴首飾、手表,不得化妝。進入車間的人員應穿戴本廠規定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頭發不得外露,必要時加戴發套,調配室的工作人員有必要時還要帶口罩。進入車間時應先洗手、消毒。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不準穿工作服、工作鞋進衛生間或離開加工場所。在更衣室、車間以及設置在車間內的休息室內不得吃食品、吸煙,與更衣室相連的衛生間內不得吸煙。 5.3培訓要求 企業應制定和實施職工培訓計劃并做好培訓記錄,保證不同崗位的人員掌握必要的技能,熟練完成本職工作。 新參加工作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過衛生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生產、質量管理人員經過相關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需建立HACCP管理體系的企業,應由本企業接受過HACCP培訓或者其工作能力等效于經HACCP培訓的人員承擔相應工作。HACCP小組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相應的工作。 6加工廠設計與設施 6.1選址、廠區 6.1.1企業應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無有害氣體、煙塵、灰沙的區域,不得建在有礙食品衛生的區域。廠區周圍應清潔衛生,無污染源。 6.1.2廠區內不得兼營、生產、存放有礙食品衛生的其它產品。廠區布局合理,生產區、辦公區、生活區應相對隔離分開。鍋爐房、貯煤場所、污水及污物處理設施應與車間、倉庫、供水設施相隔一定的距離,一般位于主風向的下風處。 6.1.3廠區主要道路應鋪設適于車輛通行的堅硬路面(如混凝土或瀝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沖洗,無積水。廠區內無泥土裸露地面。 6.1.4廠區衛生間有沖水、洗手、防蠅、防蟲、防鼠設施,墻裙以淺色、平滑、不道水、耐腐蝕的材料修建,易于清洗并保持清潔。 6.1.5廠區建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料、輔料、化學物品、包裝物料儲存等輔助設施。 6.1.6廠區內不得堆放廢舊設備、物品,不得有棵存的垃圾堆,不得有產生有害(毒)氣體或其他有礙衛生的場地和設施。廠區內禁止飼養動物。 6.2廠房和車間 6.2.1廠房與設施應按工藝流程合理布局,結構合理,便于生產操作、衛生管理、清洗消毒、維修保養,防止交叉污染。留有安全防火通道門的,應嚴格管理。 6.2.2車間面積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作業通道和作業空間應滿足安全、衛生要求和工作需要。 6.2.3人員、原輔材料、加工品、成品以及廢棄物進出車間的通道應分開。車間進出口應安裝防鼠、防蠅、防蟲等設施。不同清潔衛生要求的區域應有明確的隔斷,跨清潔區和非清潔區的小型物料應靠管道或窗口傳遞。制瓶、制罐車間應與飲料生產車間隔離,瓶、罐可通過封閉的傳送帶或可關閉的窗口傳送到灌裝車間,以避免污染。 6.2.4橫跨生產線的跨度設計構造,應防止積塵、凝水和生長霉菌。應設有防護設施,避免使附近的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內包裝材料遭到污染。 6.2.5車間內墻壁、屋頂或者天花板使用無毒、淺色、防水、防霉、不脫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墻角、地角、頂角具有弧度。6.2.6車間窗戶有內窗臺的,內窗臺下斜約450。車間門窗用淺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蝕的堅固材料制作,結構嚴密,不得使用木制門窗。需要開啟的窗戶應裝設紗窗,但灌裝區不應開窗戶。 6.2.7車間地面應用無毒、不散發異味、防滑、堅固、耐腐蝕、不道水的建筑材料,且平坦防滑、無積水、無裂縫及易于清洗消毒。有特殊加工要求的地面還應考慮防酸、防堿,并應有適當的排水坡度(1.5%—2.0%為宜)。 6.3設備6.3.1生產設備應布局合理,以滿足加工生產的需要。 6.3.2車間內的清洗、分選、切割、打漿、分離、攪拌、儲存、調配、均質、濃縮、干燥、粉碎、裝料、灌裝、封罐、加熱、殺菌、以及固體、液體輸送設備、設施和工器具等應無毒、耐腐蝕、不生銹、易于清洗或清理消毒、檢查、維護。輸送管道應光滑無銹蝕,管道接頭應連接緊密,防止跑、冒、滴、漏。 6.3.3二氧化碳鋼瓶應放置在使用點附近安全的與加工區隔開的氣瓶室內。 6.3.4天然礦泉水源的出水口應建有獨立的機井房。并建立井壓、流量、水溫記錄。 6.4設施 6.4.1供氣、供電設施 供氣、供電應滿足生產需要。動力線與照明線應分設,車間內供電線路不得有明線,必須用線槽板或其它方式予以安裝。必要時車間內應備有應急燈。 6.4.2供水系統 供水系統應能保證工廠各個部位所用水的流量、壓力符合要求。車間內應設置清洗臺案、設備、管道、工器具以及生產場地用的水源。 各種與水直接接觸的供水管均應用無毒、無害、防腐蝕的材料制成。生產、加熱、制冷、冷卻、消防等用水應用單獨管道輸送,并用醒目顏色的標識區別,不得交叉連接。熱源的上方不得有冷水管通過,防止產生冷凝水。加工用水的管道應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裝置,避免交叉污染。 企業加工用自來水或井水或地下水應根據當地水質特點增設水質處理設施,自備蓄水設施應定期進行清潔,以確保水質符合衛生要求。 大型軟化水的裝置應與飲料加工區隔離,并定期對軟化水的設施進行清洗消毒處理。 6.4.3.排水系統 廠區應有合理的排水系統。車間內排水溝應為明溝,必要時應加蓋。車間排水溝的側面和底面應平滑連接,排水溝應有坡度。排水溝的流向不應由一般清潔區流向高清潔區。設備排水應有專門管道,直接導入排水溝,防止漫流。車間排水溝的出口應設有防蠅蟲、防鼠裝置。 6.4.4更衣室、衛生間、淋浴室、消毒設施 企業設有與車間相連接的更衣室(包括換工作鞋設施),不同清潔程度要求的區域設有單獨的更衣室。更衣室應有空氣消毒裝置,更衣室內掛工作服的衣架不應靠墻。 更衣設施應能夠滿足生產車間操作人員實際需要。如使用更衣柜,只限于放置私人衣物。更衣柜采用不發霉、不生銹、內外表面易清潔的材料制作,柜頂下斜約450。 不同衛生要求的生產區域的人員的工作服應有明顯的區別。同一生產區域內的質量管理人員、檢驗人員的工作服應有 明顯的標識。工作服應集中管理,統一清洗消毒,統一發放。 需要時還應設立與更農室相連接的衛生間和淋浴室。 衛生間門窗不直接開向車間。衛生間應保持清潔。衛生間要有沖水裝置、非手動開關的洗手消毒設施及換氣、防蠅蟲設施,備有洗滌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 淋浴室應保持清潔衛生,排水暢通,并有排氣設施,地面、墻壁用的材料便于清洗,照明燈具應加防爆罩。 根據不同飲料生產需要,車間入口處應設有鞋靴消毒池或鞋靴消毒墊。消毒池或消毒墊的寬度應不小于門的寬度或與通道等寬。車間入口處和車間內適當的位置設足夠數量的非手動開關的洗手消毒設施,備有洗滌用品及消毒液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消毒液濃度應達到有效的消毒效果。 6.4.5通風設施 車間內應安裝通風設備,以保持車間內空氣對流。如有大量水蒸汽、熱量產生的區域,應有強制通風設施,防止產生冷凝水。車間進氣口應遠離排氣口、污染源并裝有易拆下能清洗的空氣過濾網罩。排氣口應裝有防雨、防塵、防蠅蟲裝置。廢氣排放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有粉塵產生的區域應裝有排除、收集或控制裝置。 6.4.6照明設施 車間內位于生產線上方的照明設施應裝有防護罩,工作場所以及檢驗臺的照度符合生產、檢驗的要求,光線以不改變被加工物的本色為宜,作業區照明設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x。如需檢瓶,檢瓶工序應設置燈光透視檢查臺,檢驗區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x,檢瓶光源的照度應在1000Lx以上。 7原輔材料 7.1原料、輔料 7.1.1生產用原料、輔料應符合GB10791《軟飲料原輔材料的要求》和進口國衛生要求,避免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原料、輔料中農、獸藥殘留超過有關限量規定的,禁止使用。投產前,原料還須經過嚴格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原料不得投產。超過保質期的原料、輔料不得用于食品生產。 7.1.2嚴禁使用我國、進口國不允許使用的添加劑。特殊用途的飲料中嚴禁添加我國頒布的禁用物品和國際組織頒布的禁用藥物。飲料中使用的甜味劑、酸味劑、香精、食用色素、乳化劑、防腐劑、抗氧化劑、營養強化劑等食品添加劑以及飲料中使用的風味料、我國頒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應符合我國和進口國有關食品衛生要求規定。 7.1.3果蔬汁生產工藝中使用的酶制劑、凈化劑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食品衛生要求規定。 7.1.4加工用的果蔬類原料,應采用新鮮或貯藏的成熟適度、風味正常、無病蟲害及霉爛果、符合加工要求的果實。果蔬類原料農藥殘留應符合進口國的要求。加工用的干果品原料應干燥、無霉變、無蟲蛀。 7.1.5加工用的原果蔬汁、濃縮果蔬汁應風味正常、不變質。 7.1.6生產含乳飲料用的鮮奶其抗生素殘留應符合國家規定。 7.1.7碳酸飲料中使用的二氧化碳需經凈化系統處理,且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7.1.8天然礦泉水源須經國家法定機構勘察合格并取得國家主管部門采礦許可證書后方可生產使用。其他瓶裝水源亦須經國家法定機構鑒定合格,取得準用證書后方可投產。企業應每天對天然礦泉水源、其他瓶裝水源進行監測。 7.2水、 7.2.1加工用水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及進口國要求。飲料工藝用水應采用蒸餾法、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及其他適當的方法對水進行處理以符合GB10791《軟飲料原輔材料的要求》中飲料工藝用水的特殊要求,同時企業應進行所規定項目的水質檢驗。 7.2.2企業應每年2次由具備檢測資格的機構對生產用水按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進行全項目的水質檢驗。 7.2.3企業應對廠區內所有的生產用水的出水口進行編號并繪制供水網絡圖,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全廠用水進行檢驗,并確定檢驗頻率,檢驗項目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色、渾濁度、氣味(嗅和味)、pH值、細菌總數、大腸茵群和游離余氯等。 7.2.4企業有自備貯水箱、貯水池或貯水塔的,應制定對這些設備設施的清洗程序、清洗效果的檢查程序并實施。 8生產衛生控制 8.1防止污染 生產所需要的配料應在生產前運進生產現場的配料庫中,避免污染。原料、輔料、半成品、成品應分別暫存在不會受到污染的區域。 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觸地面。車間內不得使用竹木工器具(包括木制砧板和有竹木柄的刀具)和容器,不得使用麻袋作為原輔材料或半成品的包裝袋。 容易造成交叉污染的清洗、揀選、榨汁、濃縮、調配、過濾、灌裝、封罐、殺菌,固體輸送、干燥、粉碎、裝料,包裝,制冷等工序,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予以分區或隔離,防止生產過程中相互污染。班前班后做好衛生清潔工作,專人負責檢查,并作檢查記錄。 儲果蔬池表面應平滑,防止果蔬擦傷。輸送果蔬用的水應定時更換,揀選工序要加強對爛果的控制,防止污染。 固體飲料加工生產中應注意除塵,防潮。 8.2清洗消毒 應定期對場地、生產設備、工具、容器、泵、管道及其附件等進行清洗、消毒。并定期對清洗消毒效果進行檢測。使用的清洗劑、消毒劑應符合有關食品衛生要求規定。清洗前盡可能地將可拆卸的生產設備、管道連接部件拆開,使清洗水能夠沖洗到所有與產品接觸的部分。車間內清洗用的軟質水管或者水槍應保持正常的工作狀態,不得落地。 車間應設置專用的工器具清洗、消毒場所。 8.3殺菌 采用加熱殺菌工藝時,應按不同種類的產品殺菌要求制定有科學依據的殺菌工藝(如:巴氏殺菌、超高溫殺菌、二次殺菌)規程并正確實施,同時做好自動溫度記錄及相關記錄;采用非加熱殺菌工藝時,應采取無菌灌裝工藝或其他可控制污染的灌裝工藝。 8.4金屬探測 固體飲料生產檢驗工序需要時應設置金屬探測器,以控制金屬碎屑對產品造成的顯著危害。 8.5不合格品的處理 對加工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品、應在固定地點用有明顯標志的專用容器或設施分別收集,同時對不合格品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在質檢人員監督下及時采取措施和處理。 8.6害蟲控制 企業須有蟲害控制計劃、按計劃設置足夠的防鼠、防昆蟲的設施。在廠區放置的捕鼠工具應有布點圖,逐個編號。車間內部不得設置誘殺昆蟲的設施,不得施放藥物滅鼠殺蟲。所有的捕鼠及殺昆蟲設施均須按規定進行檢查并有檢查記錄。 8.7廢棄物管理 廢棄物的排放與處理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廢棄物暫存容器應選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結構嚴密。廢棄物容器應專用、有明顯的標識并配置非手工開啟的蓋。廢棄物暫存場地應遠離車間并應定期沖洗。廢棄物應及時清運,避免污染原輔材料、水源、設備和廠區道路。 8.8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制定并執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儲存和使用管理規定。應列出有毒有害物品清單,建立使用記錄。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及其他有毒有害化學藥品不準使用。 確保廠區、車間和化驗室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燃油、潤滑油和化學試劑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對食品、食品接觸表面和食品包裝物料造成污染。 企業應建立有毒有害物品的專用儲存庫,并與加工生產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等化學試劑分庫存放,標識清楚。 9標識、包裝、運輸與儲存 9.1標識 預包裝的標志應符合進口國的要求。應在運輸包裝物的側面標注衛生注冊編號、批號和生產日期等內容。加貼的合格證應符合我國和進口國規定。 9.2包裝 包裝容器和包裝材料應符合GB10790《軟飲料的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標準和進口國的規定。包裝容器和包裝材料不得合有有毒有害物質,不易褪色。預包裝容器不允許回收使用。 包裝(灌裝)用的玻璃瓶、金屬罐(桶)、塑料容器、復合軟包裝容器以及其他包裝材料進廠時應驗收、做必要的檢測項目。進口包裝容器須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并出具衛生證書。 產品包裝(灌裝)應在專用的包裝間進行,包裝(灌裝)間及其設施應滿足不同產品需無菌灌裝或低溫灌裝或常溫灌裝的條件以及固體飲料對包裝環境溫度、濕度的要求。產品包裝應嚴密,整齊,無破損。 9.3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干燥,并根據產品特點配備防雨、防塵、隔熱、冷藏等設施,運輸時不得與其他物品混裝。 玻璃瓶裝飲料運輸及裝卸時要防止破碎,避免污染其他產品。 9.4儲存 9.4.1預包裝容器和內、外包裝物料應分別存放,包裝物料庫應干燥通風,并有防塵設施,防止污染。 9.4.2原料、成品庫應保持清潔、陰涼、干燥、通風,具有防熱、防凍、防霉、防鼠、防蟲設施。 貯藏能力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 9.4.3原料、成品不得露天堆放。原料、成品應分別專庫儲存,不得與有毒、有異味、易揮發或潮濕的物品混放。同一庫內也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食品。 原料、成品庫內的原料、成品保存應配置墊倉板,所有物品均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應保持墻距和垛距,堆碼高度應合理。設有標識,防止混雜,庫內應留出通道。 9.4.4需要低溫度儲存的原輔料、成品應儲存在低溫庫中。貯存溫度和期限應符合相應品種規定。應配備溫度顯示裝置、自動溫度記錄裝置。 9.4.5對包裝物料庫、原料庫、成品庫、低溫庫應定期檢查并有記錄,發現異常應及早處理。如果發現成品包裝破損或長時間的儲存,應對儲存的原料、成品重新檢驗。 10檢驗要求 10.1檢驗機構 企業應設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滿足實際檢驗工作和質量控制需要的獨立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對產品質量有否決權。 檢驗機構的檢驗場地、檢驗設施、儀器設備、檢驗器具應滿足感官、理化、微生物實際檢驗工作的需要。 檢驗儀器和檢測器具應按規定計量或校正,合格的才能允許使用,并按規定建立計量檔案。 10.2檢驗人員 應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人員。檢驗人員應具有中?;蛞陨蠈W歷,接受過相關專業培訓,具備上崗資格。 檢驗人員應能獨立、有效地履行職責,嚴格地執行檢驗操作規范,檢驗結果準確、真實。 10.3檢驗技術資料 企業應具備檢驗工作所需要的原輔材料驗收標準、產品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樣品保存方法和保存期限等檢驗技術資料。 10.4檢驗管理 企業檢驗機構應核查原輔材料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并按標準規定取樣檢驗,出具檢驗報告。 對收購農戶的水果、蔬菜、鮮奶亦應按標準規定取樣檢驗。合乳飲料加工用的鮮奶,應進行相關抗生素的快速檢測。成品出廠前企業檢驗機構應按生產批次進行檢驗并按規定期限、規定程序出具檢驗報告。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該批產品不準出廠。超過保質期的產品不準出口報驗。 企業檢驗機構應對車間衛生檢測項目進行監測。 10.5委托檢驗 使用社會實驗室承擔企業檢驗工作的,應簽有委托檢驗合同,并且該實驗室應具有相應的資格。 直接關系到生產過程中衛生質量的控制時效性較強的檢驗項目,不得委托檢驗,應由企業檢驗機構自行完成。 11記錄 企業應在體系文件中對反映衛生質量活動記錄的設置、格式、使用、收集、編目、歸檔、存儲、保管和處理進行規定,并貫徹實施。 記錄應現場記錄,不得追記、補記或預先記錄。 記錄因筆誤而造成記錄數據有誤的允許劃改一次,由記錄者本人在現場進行劃改。不得采取涂抹、描粗的方式劃改數據,不得根據某種需要而去任意劃改數據,影響數據的真實性。 記錄應由記錄人員親筆簽名,不得使用印章。 記錄應在企業規定的期限內審核完畢;質量記錄審核的簽名應手簽,不得使用印章。操作記錄、審核記錄不得是同一人員。 質量記錄應按規定建立檔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