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的通知》(國函【2013】9號),自2013年7月1日起,廣東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機關由商務部調整為廣東省外經貿廳及地級以上城市、佛山市順德區外經貿主管部門,其負責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詳見附件。 增設廣州市、珠海市、汕頭市、佛山市、韶關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陽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慶市、清遠市、潮州市、揭陽市、云浮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等20個非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及佛山市順德區外經貿主管部門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 附件: 2013年廣東省外經貿廳及地級以上城市、佛山市順德區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xls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013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