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進出口穩增長、調結構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83號),現將免收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費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對所有出境貨物、運輸工具、集裝箱及其他法定檢驗檢疫物免收出入境檢驗檢疫費(不包括對出境人員預防接種和體檢收取的費用,以及企事業單位承擔與出境檢驗檢疫有關的商業性自愿委托檢測和鑒定、出境檢疫處理、動物免疫接種工作收取的費用)。 二、免收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費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同時,結合推進法定檢驗體制改革,研究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落實免收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費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