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進出口假冒偽劣商品行為,促進中國和蘇丹之間貿易的健康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AQSIQ)與蘇丹共和國標準計量組織(SSMO)于2013年4月16日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蘇丹共和國標準計量組織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中蘇諒解備忘錄》),決定對中國出口蘇丹工業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根據《中蘇諒解備忘錄》,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蘇丹標準計量組織等有關部門將憑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CIQ)簽發的裝運前檢驗證書辦理中國出口蘇丹工業產品的驗證放行手續。
二、自2013年11月1日起,各地檢驗檢疫機構開始對出口蘇丹工業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屆時,對外貿易關系人可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裝運前檢驗。申報檢驗的程序、時間和單證要求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執行。
三、出口蘇丹工業產品指《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HS編碼)第25章至29章和第31章至97章的產品。
四、出口蘇丹工業產品裝運前檢驗內容包括產品的質量、數量、安全、衛生、環境保護項目檢驗,監視裝載或裝箱。
五、根據《中蘇諒解備忘錄》,出口蘇丹工業產品合格判定依據依次適用蘇丹標準計量組織發布適用于該產品的標準、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標準、中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六、受理報檢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在檢驗工作完成后及時向申請人簽發裝運前檢驗證書。對外貿易關系人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裝運前檢驗證書向蘇丹標準計量組織和有關部門辦理進口申報。
七、對逃避裝運前檢驗、偽造裝運前檢驗證書向蘇丹出口假冒偽劣產品或不合格產品的,故意虛報出口產品品名、商品歸類和安全衛生指標騙取檢驗證書的,或者在檢驗完畢后調換貨物的,經查實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將根據《商檢法》第三十五條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應責任人實施處罰。
八、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我國出口蘇丹的工業產品實施裝運前檢驗時,不收取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其中,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的出口工業產品,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收出口商品檢驗檢疫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5號)的規定,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不收取出入境檢驗檢疫費。
九、自2013年10月8日起,對外貿易關系人可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咨詢相關情況。
質檢總局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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