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明確輸歐盟發芽用豆類微生物檢驗取樣要求,我局組織制定了《輸歐盟發芽用豆類微生物檢驗取樣規則(試行)》(附件),現印發各局,請遵照執行。
附件:《輸歐盟發芽用豆類微生物檢驗取樣規則(試行)》
2013年10月8日
附件
輸歐發芽用種子微生物檢驗抽樣規則(試行)
一、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輸歐盟發芽用種子微生物檢測檢驗取樣。
二、制定依據
《進出口糧食、飼料檢驗抽樣和制樣方法》(SN/T0800.1-1999)、《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GBT 4789.1-2008)。
三、批次規定
依據《進出口糧食、飼料檢驗抽樣和制樣方法》(SN/T0800.1-1999)中的作批規定。
四、樣品數量
每一批次需要抽取5個樣品供進行微生物檢驗;品質及檢疫樣品從做完微生物檢驗后的5個樣品混合樣中抽取。抽樣重量按照《進出口糧食、飼料檢驗抽樣和制樣方法》中的規定執行。
五、微生物檢測樣品的抽樣方法
依據《進出口糧食、飼料檢驗抽樣和制樣方法》計算總取樣點,然后將總取樣點數量平分為5份確定每一個微生物樣品取樣點數。
六、抽樣、樣品保存及運輸過程要求
按照《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中規定的采樣原則操作,確保抽樣過程遵循無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來污染;樣品在保存和運輸過程中,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樣品中原有微生物數量變化,保持樣品原有狀態。 |